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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2024-12-13 09:21 AM

引用:
作者dkjfso
不對
車手所知有限
該說的該交代的都已經交代
無法類比

車手刑度應該多少我無法斷言
但我認為不應該太輕
因為錢畢竟是你去取的
當面跟受害人對接的時候應該也需要扮演某種角色
也具有詐欺犯意跟事實
連帶賠償受害者全部金額也屬合理

#42

[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1

2024-06-04 14次面交取款4720萬元 落網工人車手擔全責判全賠

台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為報酬,
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
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
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柯辯稱,蘇姓被害人交付的金錢,並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錢絕大多數已經上交,
他只收到報酬2、30萬元,他願意賠償70幾萬元。
但蘇並不同意。

台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為,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
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polor 2024-12-13 09:23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22271


複習一下新聞。
柯被再羈押時,
北檢用了「有勾串尚未到案共犯之虞」這理由。
同樣的邏輯,
只抓到車手,但還沒抓到背後的人,
也應該比照羈押車手的。
重點根本不是某個帶風向的人說的本刑幾年。

#95

2024-11-07 法官兒走歪路!律師陳逸軒淪富二代詐團共犯 單月洗錢破億全起訴

高雄地檢署今年起訴多起詐欺案,發現總有熟面孔律師出現,案經檢警縝密蒐證,於7月至9月間執行5波搜索,
終於瓦解36歲張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其中集團律師陳逸軒是退休法官的兒子,本為法界明日之星
卻淪為詐團共犯,另詐團5名金主全是富二代卻仍覬覦他人錢財,單月洗錢金額破億,全被依加重詐欺罪起訴。


檢方表示,詐欺集團由36歲張姓、32歲洪姓、30歲陳姓、31歲馬姓及30歲陳姓5名男子出資成立,
而這五人本為富二代,除張姓首腦外,其餘4名股東自青少年時期,就被家長送往私立高中精心栽培
彼此為中學舊識,張男與馬男為同母異父的兄弟關係,而這5人即使坐擁優渥生活環境,竟仍貪得無厭、不思進取,從事新型態詐欺犯罪。

據了解,車手之一洪男曾遭警方逮捕後,律師陳男洩漏強制處分情形及扣押金額給詐團首腦張男,
張男、洪男、陳男三名股東金主遂與律師陳男開會討論取回扣押贓款的方法,
4人決議以偽造假債權本票及借據後,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由股東陳男脅迫車手洪男如不簽立本票、借據,
就必須出境前往境外機房工作,迫使車手洪男就範,而律師陳男取得洪男的本票及借據後,
再轉交給溫姓假代書撰擬書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此濫用司法程序脅迫車手,並確保詐欺所得款項順利取回


oversky. 2024-12-13 09:26 AM

引用:
作者dkjfso
隔天又再犯案
那就聲押不得交保


為什麼要再犯案才聲押?
那等柯再犯案再來聲押啊?
都押了兩個月了,
怎麼不說「該說的該交代的都已經交代」。

polor 2024-12-13 09:32 AM

2022-01-14 統一投顧董事長黎方國 把錢當命看 投資須反璞歸真

黎方國說,「要把錢當命看」,以「實事求證」防堵詐騙。
在疫情影響下,網路更發揮作用,但也加速詐騙盛行,值此之際,在投資上應該「反璞歸真」。



--------

忘了哪位站友的簽名檔,就是[錢當命]。

惡蟲 2024-12-13 09:38 AM

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案件要裁定羈押,需要法定羈押要件(條文中黃字),且有羈押之必要(紅字),法官才會裁准羈押。
因此單純只具備羈押要件,檢察官或法官仍可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有羈押必要,不是每件都非羈押不可。

實務上目前只有刑法271條第1項之罪的被告,幾乎不可能免於羈押外,其餘的案件都是有可能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

polor 2024-12-13 09:45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案件要裁定羈押,需要法定羈押要件(條文中黃字),且有羈押之必要(紅字),法官才會裁准羈押。
因此單純只具備羈押要件,檢察官或法官仍可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有羈押必要,不是每件都非羈押不可。

實務上目前只有刑法271條第1項之罪的被告,幾乎不可能免於羈押外,其餘的案件都是有可能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

[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26

2024-12-12 「只逮車手」難求償?積蓄被騙光有解!受害者靠這1招…逼詐團成員吐錢

由於詐騙集團難以溯源,金流更難查,且經常只逮犯罪最底層的車手,讓外界有求償無門的錯覺;
不過依據近日法院判例,有不少受害人對落網車手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乏,獲判勝訴的個案

法官認為,陳男造成受害婦人受騙,有相當因果關係,認為他有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賠1450萬元

此案,該名國中車手落網後,同樣遭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他屬詐騙成員,加上未成年,父親有負擔權利義務,因此,父子倆應連帶賠償阿花499萬元。


dkjfso 2024-12-13 10:00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為什麼要再犯案才聲押?
那等柯再犯案再來聲押啊?
都押了兩個月了,
怎麼不說「該說的該交代的都已經交代」。

要幫柯說話可以去柯的帖

不當的字眼 2024-12-13 11:01 AM

太好了,本來想說內湖分局應該是沒什麼機會和民進黨中央政府有什麼牽扯。
分局長的先生是未來副署長。
好想知道這位未來副署長,叫什麼名字?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1213soc002

2024.12.13 09:35 臺北時間
議員爆3員警遭科長職場霸凌 評議委員竟稱:她老公是未來副署長、忍下來


文 李育材

近日,台北市內湖警分局發生員警嘲諷一對遭詐騙1千2百萬元的母女,導致2人輕生,事後該員警遭懲處調職,分局長蕭惠珠也出面道歉並自請處分。不過,新北市議員劉美芳昨(12)日召開記者會,她表示,近期接獲三位陳情人陳述經歷,並提供驚人資料,證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內長期存在霸凌問題,許多警員選擇請調或提前退休,顯示問題早已深根固蒂,而始作俑者正是目前擔任內湖分局長的蕭惠珠。
劉美芳指出,陳情人A在民國111年調任至訓練科,當時就有聽聞該科辦公室氣氛差,且有同仁感到遭職場霸凌,申請請調、退休等。調查資料顯示,自科長蕭惠珠上任後,訓練科的離職、請調、提前退休人數激增,同仁寧願請調、申請提早退休也要離開該單位,離職人數高達整個訓練科的五成以上。
陳情人A描述,蕭首次見面時就告訴他:「你的專長在公關工作,可以寫報告調走」,隨後便將大量無人願意承接的繁重工作交給剛到職的他,還經常在工作群組中公開責罵,要求其在周末加班,自己則赴台南度假。即便資料完成,蕭還是在群組中對其進行公開批評,並威脅若簡報中有錯字將被處分。最終,A選擇申請調職,轉往公共關係室。
20241213soc002
針對指控,內湖警分局長蕭惠珠全盤否認,稱已經調查完畢。(翻攝東森新聞)
另名擁有40年警界經歷的資深警員B也指控,原本深受長官賞識,但因不堪遭蕭羞辱,最終憤而申請退休。經妻子開導後,才得以轉調其他單位,避免繼續忍受屈辱。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陳情人C的遭遇!他雖然表現出色(記功2次、嘉獎16次,沒有請過事、病假、公文承辦無逾期件數),仍被蕭指責、強迫簽署不實紀錄表。當C提出申訴時,調查小組的評議結果並未給予公正處理,9位委員中有6位來自警察系統內部,3位外聘委員1人缺席、1人反對1人支持霸凌成立,有位委員甚至表示:「知道你工作認真,但蕭科長的老公是未來副署長,這口氣你忍下來吧!」。最終,蕭不僅未受任何處分,反而順利晉升為台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劉美芳強調,警界的人際關係封閉且帶有深厚的學長學弟制,使得不少警員對霸凌事件選擇忍氣吞聲。更令人憂心的是,當她調查新北市警察局訓練科的離職情況時,該科提供的資料大幅低報,顯示內部官僚與隱瞞問題。她要求提供具體人員名單時,過程如同擠牙膏,最終才揭露該科21名警員中,竟有11人請調或提前退休,比例遠高於正常範圍。
「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劉美芳指出,這類職場霸凌事件並非孤立個案,並形容警界的霸凌問題像「蟑螂」,當有一兩起浮出水面時,實際上可能已經隱藏了上百個受害者,而這些受害人通常難以透過正常管道求得救濟,警界的權力結構使得他們的聲音難以被聽見。
劉美芳拿出「警察機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指出:「各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移由督察單位調查。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協助評議」,但由於幾乎所有評議委員都來自警局內部,霸凌者的關係人常會參與評議,使得案件難以獲得公正處理。她呼籲,警政署應儘速修法,引入第三方公正機構或基層警員投票機制,使評議霸凌委員會的的委員比例,能夠以外聘委員為主(外6內3),從根本上改善警界職場霸凌問題,讓受害者能夠獲得真正的公平正義。
針對指控,蕭惠珠透過文字回應,稱自己從警30年可接受檢驗,訓練科同仁超過20人,包含他本人都接受訪談,調查結果都有移請審議委員會。新北市警局強調,已調查完畢,沒有發現霸凌事實,3名員警後續也沒有繼續申訴。
更新時間|2024.12.13 09:35 臺北時間

終極密碼 2024-12-14 01:37 AM

騙光退休女醫7千萬「黃金、房產全抵押」 惡劣詐團1毛都沒賠下場曝

7300萬就這樣沒了 受害者是70歲的女醫師 醫師已經夠聰明了吧
全部被騙光光
https://tw.news.yahoo.com/%E9%A8%99...-052100119.html

可以修法 車手每個重判10年 看還敢不敢當車手

真象 2024-12-14 07:05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新加坡的刑罰思維是只關人,不矯正的嗎?
你確定是這樣?

所以出車禍被判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話,應該送去交通部,監理站去重上道路安全教育,而不是送去監獄去.
為什麼要有最低刑期?難不成在法庭上直接認錯就算矯正完成了?
若是刑满出獄了又再犯,不就代表矯正失敗,是否連法官都要連帶追責,畢竟他認為這個刑期下是可以矯正完成的?

刑罰的本意就是懲罰,別扯些教育,矯正,那都是建立在刑罰下的附帶行為,並不能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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