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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 2024-10-18 08:50 AM

國民法官沒屁用啦
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
關於廢死
該做智力測驗57、精神鑑定的是大法官 :laugh:

目乏目艮目青 2024-10-18 09:09 AM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國民法官沒屁用啦
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
關於廢死
該做智力測驗57、精神鑑定的是大法官 :laugh:


大法官智力精神鑑定我覺得沒問題

只不過變成聽黨話,吃狗糧的畜牲罷了

沒問題 2024-10-18 10:37 AM

我一直覺得有一些點很奇怪…

你是德國人嗎?
你不是德國人,所以為什麼要比照德國?
同理,為什麼要比照歐洲歐盟廢死?

那為什麼你不比照歐洲,全國改信基督教、天主教?

有人會說這是普世價值的進步,我要問,那你為什麼不會說,對岸的閩南人要比照台灣,中國人要比照民主?

別傻了,先不管政治制度誰優誰劣,人家是人家,我們是我們,為什麼要比照?

有人又會說,那為什麼不學美國,什麼法官什麼陪審團。
我又再想,那為什麼不開放槍枝合法化?

難道這不進步嗎?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名譽、各種權利不是更快?美國不先進?

最後又有人會說,那好的不學學壞的,那沒有關係,那你為什麼不跟美國學制度,跟歐洲學制度,看看人家比利時、盧森堡、瑞士、挪威、丹麥,高收入,高社保?跟本不用為沒有工作發愁,有工作的人個個都是高所得,那來的犯罪率?

總之,我還沒看過那一個國家的司法權可以凌駕立法權,就連對岸中國台面上都不可能這樣。何況還是民主國家,如果大法官可以這樣搞,那有立法權的機關當然可以修憲、修法,廢止大法官制度。

跟本亂了套,鬼扯蛋。

oversky. 2024-10-18 11:23 AM

引用:
作者惡蟲
臺灣職業法官不可能這樣挑選。

但是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每件案件在挑選國民法官時,其實都會有相關的問題,了解個人對廢死的意向。
基本上堅持廢死與強烈支持死刑的,都會被排除。


誰說不可能。
只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要求斷然反對判處死刑法官迴避就可以。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17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惡蟲 2024-10-18 11:42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誰說不可能。
只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要求斷然反對判處死刑法官迴避就可以。


你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對吧!?

別傻了,如果真的這樣修法了,結果絕對不是如你所想的那樣。

oversky. 2024-10-18 11:48 A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對吧!?

別傻了,如果真的這樣修法了,結果絕對不是如你所想的那樣。


實際的法條文字和實施細節都還沒有,
你又如何保證結果絕對是如你所想的那樣。

惡蟲 2024-10-18 11:55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被說穿了,你就只想要參考一半騙人而已。


沒騙人呀。

上面不就講了,我國跟美國的法系不同,本來就不可能完全照抄了。
再說了,就算美國來講,美國的職業法官有規定,支持廢死不能審殺人案件嗎?
你要不要查一下?

一開始就講明白的東西,你自己搞不明白而已。

oversky. 2024-10-18 11:58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沒騙人呀。

上面不就講了,我國跟美國的法系不同,本來就不可能完全照抄了。
再說了,就算美國來講,美國的職業法官有規定,支持廢死不能審殺人案件嗎?
你要不要查一下?

一開始就講明白的東西,你自己搞不明白而已。


不可能完全照抄,
就不必要堅持要抄一致決,
多數決即可。

惡蟲 2024-10-18 11:59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不可能完全照抄,
就不必要堅持法官一致決,
多數決即可。


這是大法官的見解。
你要去戰大法官嗎?

oversky. 2024-10-18 12:02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大法官的見解。
你要去戰大法官嗎?


大法官又沒有反對法官迴避,
哪�堣ㄔi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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