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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歲的[被]選舉權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99029)

polor 2022-11-17 09:55 PM

2022-11-07 18歲公民權案無反方 5場意見發表會代表出爐
中選會今天說,「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將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
由立法院擔任正方代表,沒有反方代表;
首場意見發表會12日晚間7時在華視登場。

polor 2022-11-25 08:15 AM

2022-11-24 時論廣場》修憲輕率 十八歲公民權怎麼投得下去?(翁曉玲)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這麼重要的法案,根據民間團體近期所做的民調顯示,
竟有過半數民眾不知有此項修憲案,而且就算知道此案,亦有99%的民眾不清楚本次修憲內容。

本次憲法修正案係與18歲公民權有關。依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係將前述國民之選舉投票權的年齡與被選舉權的年齡一併下修至18歲,
亦即日後年滿18歲的青年不僅可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投的投票權,
還有資格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並擔任公職人員,例如立委、議員、里長、鄉鎮市長、縣市首長等。
本次修憲複決案一旦通過,將全面放寬18歲青年的參政權與任公職權

詭異的是,這次修憲案的各方宣傳,一面倒的只談18歲公民選舉投票權之事
刻意模糊本案還下修18歲公民被選舉權的事實
大家對18歲青年參選和擔任公職適當與否的問題避而不談,有意淡化此項社會爭議。
就連中選會舉辦的5場說明會和複決公投公報上所載行政院意見書,亦對此問題輕描淡寫,
缺乏對18歲青年可勝任治國職責的論述;
反倒是要大家放心,就算憲法修正案通過,還有《公職人員選罷法》可把關
不會發生18歲就可參選民意代表和民選首長之事。

我國係採代議民主體制,地方各級行政首長亦為民選,
故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長們必須具備一定程度的智識、才德與政治經驗,才能善盡治理、問政與監督之職。
當前18歲的年輕人是否具備這樣的條件,值得吾人三思。

在資訊不對稱和欠缺溝通思辯的情況下,政府鼓吹民眾投下支持18歲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修憲複決同意票,實在無理。
本次修憲複決公投將是民眾對立法院進行的一次不信任投票,若沒通過,就請立法院自行解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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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要配合公職人員選罷法,還是母法最大呢!?

polor 2022-12-07 10:26 PM

2022-12-06 18歲青年「摻」政治複決失敗,下一步怎麼走?專家提兩條路...
「選舉選人、複決為事」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釋憲

「選舉選人、複決為事,不能用選舉權的規定,套在複決權的行使上。」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認為,憲法第130條僅規定選舉年齡,並未提及創制及複決的年齡規範,
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修憲公民複決程序讓公民複決投票年齡與選舉年齡掛鉤,
忽略了選舉權是選人、複決權是選事的本質差異
實施的結果造成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公民在本次修憲無法行使複決權。

polor 2024-06-21 10:31 PM

2024-06-21 綠委再推18歲公民權 立院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在上次18歲公民權修憲案不通過後,這次再有立委提出相關修憲版本。
林宜瑾提出的修憲案案由指出,鑒於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18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
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

林宜瑾說,為保障年輕世代的公民參政權,亟應透過修憲方式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18歲,
因此她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

林宜瑾所提修憲版本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的規定,停止適用」。

蠻荒 2024-06-21 10:49 PM

18歲這個、現在難啦
台灣政客做事一向都是先看對自己有沒有利

如果沒有利、也就算了吧,哪天心情好、看會不會賞賜給人民
要是對他們不利、那就更別妄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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