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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募台人當豬仔最重關10.5年、罰2000萬 立院三讀通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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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如此, 法官常為了展現自我理念或是凸顯司法獨立性, 常常做出違反社會通識的判決。 法官的判決不只百姓,上至總統也都奈何不了他們. |
...使人為奴隸罪,現成法條都有了
連幫助犯都有...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做到一罪一罰 累積起來就是幾十上百年...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把這一條刪掉啊...還怕關太久,不能超過30年 然後當你被判刑80年,等刑期一半...40年才能假釋.... 犯法前,會不會多想想.... |
引用:
記得美國好像還有判關幾百年的 |
引用:
不是奈何不了他們 既然知道他們的尿性 有期徒刑的刑期下限全部提升 招募台人當豬仔過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法官有權只判6個月剛剛好 現在修法通過也只不過是1年以上7年以下 搞不懂為什麼就不能修到5年以上10以下或更高 法官再怎樣放水,也要判個五年有期 唯一解釋是,現在官跟賊沒兩樣 警官無間道跟詐騙集團勾結 官員接受黑道性招待... 刑責修得太重,會害到自己 |
引用:
引用:
法棺:本法棺自由心証,說有悔意就有悔意,沒有最低刑,只有更低刑 :mad: :mad: :mad: |
法官的最愛: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提前來談,賓主盡歡,合作愉快 |
引用:
嗯~~ 只知道法官幹幾年可以: 信義路豪宅買2戶 再堆滿數億的藝術品在豪宅裡 :think: |
犯罪集團表示:開心! :like: 有了這種專法,就可以排除更重的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畢竟條例位階比較低 :think: |
引用:
這次修的就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呀!!! 所以樓上是哪邊搞錯了? |
我看不到內容, 先預測他說法就是: 法律界沒錯, 執政黨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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