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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2024-01-01 12:01 PM

引用:
作者hillhsu
這女學生應該可以準備排隊迎接新乾哥了!!??



:flash: :flash: :flash:


一個笑話:受教育權... :laugh: :o

hillhsu 2024-01-01 02:23 PM

引用:
作者LegoMacgyver
這兩個都是在今年二月因霸凌事件從A國中轉至B國中,接著在B國中發生割喉事件,現在要轉C國中。

土城區也才三個公立國中... :jolin: :jolin: :jolin:


萬一......又可以轉回A了.....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一個笑話:受教育權... :laugh: :o


對於這個笑話,人本表示:不開心.....

polar168 2024-01-05 05:00 PM

小商人讓「乾兄妹」登紐約時代廣場 網讚爆:QR code附新聞丟臉到國外

冰的啦魔王大人 2024-01-05 05:02 PM

我就問你們, 可聽過"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又是些甚麼人?


:think:

cys070 2024-01-05 05:10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小商人讓「乾兄妹」登紐約時代廣場 網讚爆:QR code附新聞丟臉到國外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3891f06831&ei=7)


這G頭真要登其實應該放台灣,老外又看不懂中文。

而且丟臉是看人。死屁孩搞不好還認為很光榮 :stupefy:

惡蟲 2024-01-05 05:19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小商人讓「乾兄妹」登紐約時代廣場 網讚爆:QR code附新聞丟臉到國外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3891f06831&ei=7)


最好是附英文說明,這樣美國人才知道他刊登的是什麼東西。
FBI上門的時候,小商人才會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丟臉?
丟臉的是不知道自己違法,還大喇喇的在國外登廣告的法盲。

cys070 2024-01-05 05:21 PM

小商人不收贊助,大概也是怕有事會被起底。

老老濕 2024-01-05 05:37 PM

讓我想起
推動廢死公約的
還是前朝的完全執政朝代

如今這些人反咬別人
真是好棒棒


2009.2010年立法院通過

第一條即規定:
「一、在本議定書締約國管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
「二、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透過這種施行法技術,將兩公約拉至國內法律位階
因此法官裁判時有將兩公約納入考量的義務
各級政府機關也應注意不得違反公約規定。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蠻荒 2024-01-05 06:04 PM

廢死推前朝幹什麼?? 什麼事都只會推給對手??

也就是說,即使對手是做錯了、至少他們是有能力做事的

現在把這事推前朝、想證明什麼??
證明對手有能力做事 (即使做的是錯的事)、而你們沒有能力改錯,就這樣是嗎....... :confused:

oversky. 2024-01-05 06:29 PM

老老濕別用假法條騙人了。

兩公約有關死刑的條款如下。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並沒有禁止有理判死刑。
也沒要求「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廢除死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Y0000039
引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
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
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
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
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Y0000038
引用: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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