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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震撼! 不是1500萬,1500顆比特幣!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8013.A.D7B.html -------- 各位觀眾 1500顆比特幣啦 |
引用:
再過一陣子就會漲到1500億美金了..:laugh: |
引用:
我幾天就算過了,28億餒... :laugh: 我看這幾天名嘴另外一個熱門猜測是泰達幣, 還暗示難怪KP會在訪美期間丟手機... :rolleyes: ;) |
引用:
你不懂啦,該名嘴還說大家用的簡報軟體POWERPOINT 也是虛擬貨幣 真的是長見識了 這下我看柯屁賴不掉了,電腦多少POWER POINT檔,檢調應該都要查清楚才對 |
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為何?例外有哪些?偵查不公開違反有罰則嗎?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更新時間: 2024年9月9日 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對象是誰? 那麼,該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到底有誰?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點明, 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者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者) 都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以上對象,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事項, 依法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不過,我們偶爾也會看見案件當事人,自願針對案情提出說法,這樣是可以的嗎? 律師余淑杏解答,被告或嫌疑人並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 所以針對案情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並沒有違法的疑慮。 此外,媒體記者亦不屬於該法約束對象。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 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直接以法律限制, 但NCC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 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專業倫理。 偵查不公開例外為何?哪些情形可公開偵查?由誰公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如果有下列情形, 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或合法權益的保護,認定有必要時, 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 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 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 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
原文:陳智菡 Vicky FB
法務部的作業辦法,是擺著好看的嗎? 201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紀錄, 會議中特別討論「 #如何避免媒體不當報導與輿論公審現象」, 結論要求「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要更具體、並訂定統一的原則」, 使執法人員有明確規範、例如劃定禁止採訪區, 管制媒體及非關案件偵辦人員自由出入辦公區域等,推動改革,讓人民信賴。 2018年2月26日, 「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也公告生效,要點如下: 一、法務部為加強所屬檢察、 調查與廉政機關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以展現 #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特訂定本方案。 二、基於 #無罪推定 原則,且為 #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 , 兼顧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權益,偵查不公開之。 … 十一、案件偵查中,遇有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時, 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轄區之 #上級法院 及其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或 #檢察總長 應主動派員追查消息來源及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二)負責偵辦之檢察署亦應派員即時清查偵查流程,研判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三)本部調查局、廉政署應即時指派規範各相關機關對於媒體揭露或 外界傳述不得公開之偵查程序、內容,應採取之調查措施。 也就是除負責偵辦之檢察署、調查局及廉政署均應為必要之調查外, #法務部 另課以上級審檢察機關首長之主動調查義務 , 亦即案件如由一審檢察署偵查中,各轄區之二審檢察署檢察長應主動派員追查; 若由二審檢察署偵查中,則應由檢察總長主動派員追查。 所以這個作業辦法還有在施行嗎? 否則 #北檢怎麼可以自己辦自己的洩密案? 然後自己簽結? 上級機關追查的責任在哪裡? ===================我是分隔綫================================= 就事論事,我覺得這篇有道理,起碼北檢自己辦自己的洩密案再自己簽結就很不合適。 不過民衆堂既然這麽氣憤泄密,潛臺詞就是你們承認媒體報導其實是真的嘍?! :p :laugh: |
這很簡單看啊
資訊如果不是北檢洩漏出去的、那就是有人在造謠囉、不是嗎?! 反正大家都知道、遇到這種狀況肯定是某一方有問題,但人家不想辦的話、你也拿他沒轍啊 現在看起來、人家就是要裝皮皮的不想辦....... |
引用:
(二)負責偵辦之檢察署亦應派員即時清查偵查流程,研判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沒錯呀,辦法中也是要原檢察署清查呀。 沒有什麼不對,只是有人無法接受結果而已。 |
引用:
不行一次到位啦,這樣臭嘴們會沒東西瞎掰 :laugh: |
鏡週刊聲明(2024/09/24)
引用:
引用:
(註1) 引用:
"科幻小說"槓上"現在是怎樣.jpg"?? ... :laugh: "非民眾黨核心" VS "未與本黨查證"...Which 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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