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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殺人的前提你就討論不了嗎? |
[死刑:科技、法律的演進]
#8 2022-09-15 2022-09-15 「我沒下一代了!」白冰冰心痛再轟廢死:死刑是基本道義 談到台南殺警案,白冰冰也心痛的說自己當時看到新聞忍不住落淚,強調自己長期下來都在呼籲反廢死, 「我沒停止過,廢除死刑沒有在法律上通過,我還是那顆最大石頭,我也沒有下一代,我幹嘛管人家?但這是基本道義,有賞有罰。」 而白冰冰8月底時也曾在臉書發文,同樣堅定表達自己反廢死的立場,認為廢死聯盟簡直在擾亂社會、助長惡徒氣焰, 「他們口口聲聲說的人權,不知標準為何?犯下了泯滅人性的錯誤,已是非人類,如何享人權?」 認為廢死團體同情那些犯罪者,為什麼卻不會同情受害者跟他們的家屬呢? ![]() |
引用:
你的意思是犯下殺人罪的被告,講了那句話,就必須死刑!? 是這樣的意思嗎? |
一直在那邊斷章取義地玩文字遊戲而已
也完全看不出任何法律素養 單純為立場而戰的 跟這款人辯白費時間而已吧 另外要了解犯後態度跟量刑的情況自己去查比較快 跟這個....在那邊543真的是浪費時間 |
他故意偷換概念的~ 可能法律的點數都點在這裡 :jolin: :jolin: :jolin:
回CrazyNut: 所以才要開始正視去改善, 因為都利用到如此囂張了, 還不改善嗎? |
引用:
心虛了,就開始抹紅別人,來掩飾自己論事的漏洞,導向自己真正的目的 :tu: 我就問你這個號稱法律專業的傢伙,怎麼會在專業有下面的漏洞 1.大馬的詐騙案,明明是三個國家問題,你怎麼簡化成兩個國家問題,你是想簡化到那一個國家。m:作案現場,c:受害者國民,t:部分加害者國民 你的論述中的A國包含了C+T 2.法律的精神應該是: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卻被一些奇怪的專業法律人簡化成保障加害者的人權(不然這篇 國中生拿美工刀砍同學命危也不會引起這麼多的民怨),就是這種被奇特人權扭曲的人眼裡,當然也順便的扭曲國際慣例。因為你們心中只有扭曲的"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真正的國際慣例也是建構在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 也就是審判的優先順序是案發地>受害者國家>加害者國家。 很簡單的道理,證據會集中案發地與受害者身上。 國際慣例就是保護受害著優先 澳洲教我的是:以維基解密創辦人(澳洲籍)在國外被審判的過程中,包含多國要求引渡(如瑞典有強暴受害者),澳洲是積極派出外交官參與法院證據的檢視,保障國民有公平被審判的機會,不會被不實證據誤陷。 澳洲年經人有Gap year到全世界各國旅遊,澳洲不斷教年經人的是到各國要遵重各國法律,澳洲只能保障人民在海外有公平被審判的機會。 再回到大馬案不就出現了把人弄回台灣,機場原地解散的國際笑話,就算事後補救也挽不回多少國際形象。 在說後來這些年間,超過數十起台灣人被押到中國大陸審判,為什麼執政當局不敢在像大馬案一樣要求弄回台灣,除了造成國際笑話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老共不再玩面子之爭,直接說都是同一個國家,需要決定哪一個省的地方法院來審。(你看最近緬甸詐騙案被押回一萬多人,因受害人分布各省,乾脆叫各省派專車把屬於自己省份人犯押回去關,台灣敢去要人嗎),在問你如果受害者分別住台北、高雄、台南,詐騙者在台中,在台灣會交給哪各地方法院統一審理 大馬案一開始台灣就應該尋澳洲模式要求用受害者與加害者是不同國家,要求派外交官參與證據檢視,現在導致海外後續詐騙案,連派出外交官參與當地法院檢視證據都沒做,還說保障國民權力 :tu: 打擊犯罪是普世價值,就算過程中要與老共聯手又怎樣 專業的法律人為什麼會不懂,還要開地圖砲抹紅(呵呵!這邊可是不少人發言過這些詐騙犯,最好送給大陸處理,這地圖砲可打了不少人) 再來世界怎麼看這詐騙犯該送到那邊審判,大都是應該是事發地與受害者,你跟人家爭,是不是你們是同一國,在爭哪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你們有受害者嗎?又不積極整理證明這些事件你也有受害者。 你的行為超奇怪的: 1.身為專業法律人員,會忽視"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原則 2.把事件引導到有力老共主張一個中國的最終方向。(執政當局早已發現錯誤,已經多年沒喊要押詐騙集團回台灣審判) 3.身為專業法律人員,沒有證據,只因為意見主張不同,直接抹紅,打烏賊戰 根據多年看戲劇的經驗,通常都是被滲透間諜,快要曝光身份,一急才會放這種大招 戲劇也告訴我們,取得機密最好的方式就是送女間諜滲透掌握軍事發展方向的審核人員,遙指那個說老婆原諒,就繼續進去開國防預算審查的招委。上面都有一個超可能被滲透的大頭,也不差多一個外圍的手下搖旗吶喊,到處抹紅,製造混亂。 最後就問你 "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 還是"保障現行犯的人權"哪一個才是法律人最優先的選項 回歸本主體,請犯雲出來回覆:死者,還是那兩個屁孩才是你應該優先保護的對象 |
引用:
你的錯誤太多,得花一點時間打字。 一、 法律是保障人權,請注意,是所有人的人權。 可以說一個國家之內所有人民都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當中當然也包含了被告。 法律必須保障他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 而主權獨立原則下,司法權獨立,包含不受國外司法權干涉。 所以上面講的公平審判,原則上就是本國司法制度的審判。 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人,在其他國家犯罪,該國通常都會出面要求希望將該國人民送回本國,接受本國的司法裁判。 這是主權獨立的問題,也是人權的保障。 你好像是待在澳洲,沒錯吧? 澳洲之前有人在印尼被判死刑,執行前,澳洲總理曾出面要人,甚至希望印尼特赦。 這件事你應該知道吧? 跟你講的東西有符合嗎? 二、 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該國也享有審判權。 一般因為為了遵重他國主權,所以儘管國籍國會出面要人,但不會特別強勢,這是外交上的禮節,除非是像美蘇這樣的超級強權,才會強硬要所在國交人。 但是我國去要人,要不回來,不是因為我國無權要人,只是因為現實上人在所在國的實力支配底下,除非我們想要為此開戰,否則我國只能透過外交途徑,希望所在國能把人送交我國審理。 三、 涉及他國人民犯罪,如果所在國不審理,那麼人犯的歸屬,國際上常見的做法,就是引渡跟遣返。 引渡通常必須簽有法律互助協定之類的條約,而且對象通常不是在所在國犯罪,而是在締約國犯罪,所在國可以根據締約國的請求,將人移交給締約國處理。 你講的亞桑傑,他目前是接受英國的審判,那是因為他有違反英國的法律,而且人在英國。 美國請求引渡,是因為英美間有相關司法互助的協議。 英國如果把人交給美國,是以引渡的方式,不可能用遣返。 如果是交給澳洲,那就可能是遣返了。 遣返的話又分為兩種,送回出發國或送回國籍國。 前者通常發生在剛入境時,會將該人從哪國來,就送回哪國去。 例如從俄羅斯人從印尼出發至美國,美國決定遣返,就有可能是送回印尼。 另一種國籍國,就是依據該人的國籍,送回其本國 這也是這幾件事的爭點。 不論是肯亞還是馬來西亞案,對人犯的處理方式都是遣返的方式,因此理論上應該是要送回國籍國。 問題是,國籍國是哪一國? 中國要的就是這一點,中國就是想用這種方式,來取得外國實質認定,臺灣不是國家,中國才享有臺灣主權。 不然中國本國詐欺犯就多得不得了,幹嘛還去拉人回來? 而也是因為如此,我國必須去搶人,否則完全沒有爭取的話,等於實質承認中國擁有臺灣的主權,以後臺灣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會更小。 所以如果你認同我國有獨立主權,那麼本來就應該把人送回我國,而不是中國。 如果你支持我國的人民送往中國,那就代表你支持中國擁有臺灣主權,這是非常明顯的事實。 你看不出來嗎? 最後補充: 馬國詐團剛回國的時候,之所以會被放掉,是因為馬國沒有將相關證據交給我國,我國檢警手上沒有證據,所以無法向法院聲押。 之後取得證據後,就向法院聲押了,之前給的新聞稿,就有說明了。 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都不允許執法單位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把人關押起來,當然,中國不是法治國家,或許可以。 你可以去問澳洲的司法從業人員,澳洲的執法人員,可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形下,把人關押起來嗎?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你都不懂嗎? 又你說的被害人遍佈全國的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本來就有管轄權競合的規定,你可以參考。 另外針對詐欺集團案件,法務部也有特別訂定相關規範。 之前從國外解送回國的詐欺犯,多數是交由臺中地檢偵辦,這也是我國相關規定的結果。 |
很早以前我就提出過這種觀點:
是的,法律不完善--它必須要不完善 是的,法律有漏洞--它必須要有漏洞 如果法律完善又沒有任何漏洞,六法全書會比你一個人還高 先別說髮綠人都讀不完,小民每天都會生活在動輒觸法的驚恐之中……這就是苛政猛於虎 當然髮綠人不會承認這一點,他會叫你們去推動修法 相信我,修了一樣會有漏洞,遮住東邊漏西邊,要不就南邊北邊……總之一定會有洞 頂多洞比較小一點,告訴你修法並不是毫無意義 我並不完全反對推動修法。只是要告訴你們別期望太高。 要修出完美無洞的法,是不值得也辦不到的事。 |
引用:
死刑是針對再犯率有益處,誰跟你講死刑對治安有益處?是你看不懂我寫的嗎? 另外影響治安的主要原因是教育與經濟,並不是"""廢死"""",所以別把廢死與治安良好綁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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