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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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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勘驗光碟
引用:
還批朱的律師、檢察官失職,一度講到哽咽,然後柯說遭收押才知道有210萬,笑死 https://tw.news.yahoo.com/%E6%9C%B1...-120900392.html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844075 |
引用:
我前面講"律師在場",意思是有律師在場,律師才是專業的 (當然啦,假設有人的律師是旁人介紹的,那這個"旁人",就最好是和自身沒有利益關係的,不然有點....:D...嘿嘿,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第一,陳述要怎麼講比較適合,律師可以給建議 第二,檢方問訊,如果有不適合之處,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當事人可以拒絕回答啊 第三,當事人想要走什麼方向,比如無罪答辯,還是認罪緩刑,律師也可以照當事人的想法和方向,給相對應的建議。 ...等等 以上都是偵訊攻防的部分喔。 我覺得你似乎是在意,應該有法律,要讓檢方負起相對應的究責的這一塊。 感覺在談不同的事吧 那..分成二部分吧... 1. (現況/現行的各式法律)反正,律師在場,檢方有問題,當場反映或事後申訴啊,沈的律師不就申訴北檢了嗎? 2. (未來)現行的各式法律,你覺得還不夠約束檢方嗎? 那...這是立法院的權責吧... |
共同被告間的利益可能相反,所以朱認罪,對柯不利。
對柯來講,朱是屬於敵性證人,當然要攻擊朱的證詞可信性。 所以柯這邊批朱的言論,純粹就是法庭上攻防常見的策略,看看就好。 |
引用:
其它偏離重點的不想再說太多,你在後面的這段其實有帶出重點 什麼是滿足我設定的條件?? 我根本就沒設定什麼條件啊,說的是事件往不同方向發展的狀況 乾脆下面比照你的角度說法,簡單說一下好了 首先說,我是贊同檢察官可以自己主觀認定有足夠證據、來指控被告、如果不認罪、就是犯後態度不佳 那麼你之前的說法是,對被告來說,法官最後如果判沒罪 → 對被告就不會有任何影響,沒錯吧 但是相對的,我也贊同應該要有相對公平的法條來保障被告,被判無罪時、可以對無理的指控進行究責或索賠 根據相同的道理,對檢察官來說,法官最後如果判有罪 → 對檢察官就不會有任何影響,同樣沒錯吧 還是你覺得、你之前的說法又有問題了....... --- 補一下引言好了 引用:
這樣省的大家再翻去前面找....... |
小草們還真是..................真情流露。
這種真情流露既欠缺社會化也欠缺邏輯,雖然他們一直以為自己是科學理性務實的。 大概是在網路上霸凌別人習慣了,所以不知道後果有多嚴重? https://udn.com/news/story/124529/8846963 要承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命債,命還」 法務部凌晨聲明嚴懲查辦恐嚇者 2025-07-03 06:55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 /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1日開庭審理京華城案,原定勘驗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偵訊光碟,開庭前彭妻在高雄墜樓身亡,彭得知訊息當庭號啕大哭,痛罵檢察官「良心在哪裡」;事後網路上出現刊載承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姓名、照片,合成潑灑血跡,並搭配「命債,命還」、「記住他們的名字跟臉」等字句,法務部3日凌晨發新聞稿嚴正譴責。 部長鄭銘謙在得知後,立即指示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維護檢察官安全,也認為涉及暴力恐嚇執法人員的犯行應嚴懲查辦。 法務部表示,向來要求檢察官各項偵查作為必須恪遵法定程序,並堅定支持檢察官對案件依法偵辦,但網路上出現的圖片與文字是在威脅檢察官的人身、煽動仇恨,已涉及恐嚇公務員等不法行為。 法務部指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非法外之地,網路上散布仇恨、恐嚇圖文或不實攻擊,不僅危害司法人員安全,更損及司法公信與社會秩序,呼籲社會大眾回歸理性辯論,尊重法治與民主價值。法務部強調,保障檢察官依法偵辦案件的環境,排除不當干擾,是守護司法公信及民主法治根基之必要條件,檢察官依法訴追犯罪行為,不容非法暴力威脅,對於不法將依法嚴正處理,捍衛正義。 |
柯文哲可能會因為其他政治獻金案被判有罪
但是京華城案除非能查到金流 不然依現有的證據其實很難定罪 所以檢察官才一直關押被告看能否以押取證 現在夏天到了 檢察官應該都暗喜希望再熱一點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抱歉,回的有點慢了。 你#3843後面才提到究責,所以我考量的點,就是不一樣 說起來,現在如果最後判無罪的情況下,羈押期間是要國賠的,這一塊是有點相似。 不過這是國家層面的國賠的,你的要求是檢方的個人層面上的,在法律上,要負起"究責或索賠" 可是...檢方的個人層面上,現行也是有可以送評鑑之類啊 你的主張看來是認為還不夠,所以要再更進一步吧 其實我是覺得啦。沒人會希望檢方濫訴,或是用不正訊問啦。 我認為,你的用意當然是想要改善你看到的問題,那我認同。 不過你提的方式,我是頗有疑慮啦 現在的前提是,在判無罪的情況下,要對檢方究責。疑慮的地方在是於我不確定這樣子對於整體檢方的辦案上會有什麼影響。 不過,說實在,有什麼影響也是對被告有利。所以我這種說法有二個大問題。 1. 你如果主張人權是最高標準,所以我們要盡量限制國家公權力,你用這個角度來講,我就反駁不了了... 2. 那我上述考慮有罪的情況,那是不是違反無罪推定,那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 簡言之,在你未談究責之前,可以很單純思考,檢方怎麼問,那怎麼答,再來後面還有法院那一關,被告的權益還是有別方法可以保障。 但是如果你想把事情重心是放在判無罪時,究責檢方的話,那我考量的點就會不同。 你是可以說上述我的觀念有誤,只不過對我來說,這是妥協後的想法 我並不反對限制檢方的辦案手法,或是究責。我不認同的部分是在"怎麼做",就剛好你提的這個作法我有疑慮而己。 你提的這種想法,對我來說,是一種聽起來很不錯,可是執行起來就不知道會有什麼效應的這種。 對我來說這不是公平性原則的問題,反而我會覺得似乎這有點檢方和被告方是對賭關係的感覺,那我直覺是覺得怪怪的。 我覺得啦,現有的送評鑑之類作法和制度,先檢討看看有什麼問題,你提的做法,我就單純覺得有疑慮而己 |
引用:
沒有要限制國家公權力 只是點出一些事情有合理性、與公平性上面的原則問題 針對檢察官說的,如果被告不認罪、就是 → 犯後態度不佳 關於這個、目前僅討論到公平性原則問題這一點而已,我之前想過還有其它兩個角度上看的問題,只是懶得說那麼多....... |
看看你們,就會知道垃圾聚集在一起為何仍是一坨垃圾
![]() 台共死一個人,就能發動幾十萬人上街頭搞事 反對台共的, 死再多人都是像死野狗一樣沒人理. 這就是實力差距. |
引用:
OK,我知道我能想到的,你當然都能想到... 我是覺得,如果你真的是反對檢方的這種指控方式,那我覺得直接主張認定這樣子是"不正訊問",這樣子比較單純。 (雖然我是覺得這不算"不正訊問"的類型) 雖然說這種做法,的確是沒有"直接"解決你想要解決的"檢方"面的問題(因為檢方還是沒有刑責或罰金之類的究責) 但是間接上,被告的權益還是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比如律師在場可以當場反映,法官會打掉這樣子証詞之類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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