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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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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玩笑,這要是輕輕放下明年就要被調去綠島看海了 :laugh: |
在台灣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幾個月都交差用
因為一堆政客不分哪邊都可能中標 :laugh: |
電鍋案的後續影響
法務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對照之下... 北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為506元,黃惠玟的犯罪所得為5642元,王郁文的犯罪所得為466元,總計12萬3128元 王郁文也很倒楣.... 依照法務部現在新的做法...高虹安這案子當初硬是把王郁文與高虹安綁定拉成同樣罪名貪汙..應該已經玩不下去,只好改成登載不實來判,如果當初檢察官是用職務霸凌來分開王郁文與高虹安的罪刑起訴,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的進展, 王郁文的遭遇就跟大部分研究生一樣,教授要給你多少研究助理人事費,你也只能交出印章存摺給行政去報,研究生最終有拿到教授答應給的助理費就謝天謝地,結果還要因為政治惡鬥而被判刑,一點都說不過去 |
台灣的恐龍只要看到 "大水庫" 就會奮不顧身的跳下去不論是否會游泳 :mad: :mad: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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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電鍋案用這種方式應對其實很奇怪 貪汙就是貪汙,沒有分大錢小錢,都是過錯 現在是大案不辦、跑去辦小案,這是權重分配錯誤 要嘛提升行政效率,通通辦、且依情節輕重妥善處理 比如電鍋案根本沒牽扯多少金額(中古電鍋本身就是近乎0價值垃圾) 那麼就應該作為個案免除其刑,不要佔用太多行政資源 但現在很明顯行政效率低下,各種官司山積且處理龜速 那麼無能去提升效率,只能退而求其次,去優先處理重大案件 你事情都忙不完了,還在那邊大事小事一把抓,這不是蠢? 但現在直接立法把微罪除罪化(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那不是跟老美微罪不罰一樣,變相鼓勵得來速?? 未來台灣政客尿性,那就是大家都來小額貪污,反正有機會無罪 甚至會不會鑽漏洞?大而化小,把超額部分透過小款項去除罪化? 本來這種事應該是一群專家開會去求出最佳解方 事前推演、模擬各種可能、盡可能去除漏洞、然後再施行並檢視調整 現在喔...那些立委豬公一堆沒腦袋,整天妖言惑眾,有這本事? |
立委民代助理費是歷史共業,領好領滿領到爽歪歪才有咖啡喝頭可洗,衛生棉可用 :mad:
建議詐領過助理費的民代案件重新審理,再判決前全部無罪釋放 :like: 高虹安非貪汙 高院臚列這7點理由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2罪,一審法院依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台灣高等法院今僅認定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指關鍵在立法院組織法認定「助理費相關規定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高院認為檢察官上訴只是就北院已論駁審認之事重複爭辯,無新事證,無可推翻北院認定。 針對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提起上訴。 本案被告共5人,除高虹安外,還包括前法務主任陳昱愷、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其中陳昱愷一、二審皆無罪。 高院認為4名有罪被告均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理由是,高虹安當初招聘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關於待遇的說法,並非「我準備支給你(以陳奐宇為例,另2位及加班費,同理)8萬元月薪 但是,因為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這樣的待遇條件,你是否接受?」而是與陳奐宇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即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高院認定都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詐欺罪的理由,則有7點,首先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第二是法制用語,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第三個原因是「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第四,高院認為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的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第五,是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第六,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 最末的第七個理由,高院認為縱使如檢察官及台北地院純以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構成要件檢視,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的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她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及被告都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 立法院函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顯示,公費助理薪資部分,高虹安上一屆及高虹安當屆,每月每一立委無論聘僱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極少數的例外,幾乎全部「領滿」所編列的42萬4360元,與黃惠玟偵查中的證述「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相符。 加班費部分,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聘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位,並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法委員申報的加班費多在7、8萬元之間。 這些數據顯示,立委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性質。 高院指出,檢察官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但起訴金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浮報加班費」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 但高虹安還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9萬多元至10萬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的11萬6514元。 |
![]() 同一個法官,都是助理費貪汙案,看法大不同。 :rolleyes: |
引用:
這是法務部提的修正案。 不是立委提的。 |
引用:
你是不是分不清楚 純粹掛人頭 跟實質從事助理的不同 高虹安的助理都是真人且有從事助理工作,這些錢也都是用在助理辦公室公用用途上 完全沒流進自己口袋 童仲彥的錢是掛人頭領進自己口袋 |
引用: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2.asp?id=43600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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