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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
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 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 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 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 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 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 (如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 該容積獎勵明顯 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 |
引用:
你在開玩笑吧?.... :confused: 你引用的"張景森的報導"裡面(菱傳媒),最下方就有一張"菱傳媒"的圖告訴你: 引用:
"WIKI 京華城 引用:
[36]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難道...張景森(行政官員)的個人見解,可以超越行政法院???... 這就真的厲害了... :D |
引用:
話說還沒捐地前的工三那塊土地面積約23550㎡ 以工三的300%,怎麼算也只有約70,650㎡,那個120,284.39㎡怎麼看也是一個陳年弊案 更好笑的是轉為商業設施樓地板面積還可以1:1過去 靠!一堆工業廠房的屋主,應該羨慕到死 唉!沒聽過都更前寓頂樓加蓋在都更後還可以再還給原屋主,過去額外核准的,重蓋歸零才是正常 :mad: |
引用:
[36]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打不開 你真的有打開過嗎?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你要進我貼的Wiki link裡,找[36],就可以打開了... 我貼這裡好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我是在跟你說"張景森認為的事",已經被行政法院判決過了,而且京華城已經輸了。 這都是"過去的事",和現在京華城案的"爭點",沒有關係。 |
看了一下那行政訴訟跟現在爭議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是當初政府有保障他的樓地板面積 約等同容積率651.52% 沈慶京要求北市府恢復這保障容積率 但法院認為這是當初給的一次性獎勵,你當初沒用就沒了 北市府又沒有依照沈慶京要求的給,而是照監察院認定的560%為容積基準 給的20%是台北市以細部計畫規範容積率,審議容積給的獎勵上限20% 那三樣獎勵範圍也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規定能拿到上限20%獎勵的範圍 這些都是政府既然鼓勵企業,要做綠建築、高耐震建築 及 認養公園、人行道鋪設、多興建停車位給、電動車充電位提供給周遭鄰里等一定程度的回饋條件才符合,比例上合不合理我不知道,但你認為不合理,可以舉例說明哪一樣條件下那個企業就沒拿到類似獎勵容積 而不是一個獎勵制度 南轅北轍 的說法不同 明明就訂有獎勵制度 一用就變圖利 不是莫名其妙嗎 應該討論的是比率是否合理,中間是否有人收受廠商不法的利益輸送而給予不合理的獎勵 |
引用:
剛剛wiki網站的[36]不能開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現在可以點開了 我知道你要講的事情 :cool: |
基本上若少了台北市府給的560%*0.2 = 112%的容積獎勵
建地坪數18462 容積獎勵後將多20667坪 若用100萬一坪來看 大概就是圖利沈慶京200億 再更甚者200萬一坪來看 就是圖利沈慶京400億 所以剛剛上面有人提到的900多坪明顯相差太多 最後版本的840% 台北市府讓沈慶京至少多賺200~400億之間獲利 不過因為上述的金額沒計算建造費 就算用一坪30萬天價建造費用來估 也有140億到340億之間獲利 這會讓沈慶京賺到睡覺都會笑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是你夢到還是又被母姊會撫慰傻草洗腦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ms=8912&s=27615 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註4)。 註4:本件容積獎勵的人民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後,臺北市都發局之後也已依該容積獎勵內容,於111年10月18日核發建築執照,預定興建1幢4棟地上19層地下7層,共26層253戶;基地面積16,485㎡;總樓地板面積254,527.43㎡。 —————————————————————— 1.細部計劃修訂案指的京華城自提細部計劃送都委會審議 2.上位法規指的是內政部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和北市土管條例 3.還真沒企業拿到,因為那是為京華城所量身打造獨有獎勵項目,沒人拿到還要舉例?笑死 還有,如果沒被停工等真正蓋好要驗收。還要看它有沒有真正兌現自提的回饋所換來的獎勵條件再給使照 據說假老二市府公告內容和實際施工有落差,例如充電樁數量和京華城豪洨有落差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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