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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2026-02-15 10:44 AM

引用:
作者sclee
似乎大家都在玩文字遊戲
陸配出示的文件是補件,證明她已經註銷大陸戶籍
該文件只說她1993年嫁到台灣已將戶籍註銷
而她本人說是1999年長期定居及取得身分證時註銷的,並沒有說過是1993年註銷

常理來說,陸配嫁到台灣之初只能依親居留,經過審核及符合條件才獲發身份證
還沒確認前,法例沒規定,沒人會一嫁來台灣拿到居留證就馬上提早註銷大陸戶籍
....


記得當時根據大陸《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出入境管理規定,公民經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區定居後,應當向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註銷手續,並上繳大陸居民身分證。

大陸1985 年後不用路條,但隨之而來的是針對農民進城的「暫住證」制度。真正標誌著「隨意查驗路條/證件並扣押移動人口」終結的是 2003 年。

也就是說在1985-2003之間,各省規定不同,也逐年變動,為了避免移動過程出問題,包含出國,最好是能先報備,但一旦報備是到港澳台地區定居,的確是會提早註銷大陸戶籍,斷了後退之路
而當年台灣取東南亞新娘也比大陸手續方面簡單的多,加上台灣當時領先大陸超多...賭一把早點取得台灣身分證其實是一個很多陸配會做的選擇

總之那個是歷史留下混亂年代的問題,這問題我覺得內政部應該主動清查當初核發身分證的審查資料,不要打迷糊帳

Hermit Crab 2026-02-15 10:54 A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總之那個是歷史留下混亂年代的問題,這問題我覺得內政部應該主動清查當初核發身分證的審查資料,不要打迷糊帳


同意,按照李貞秀本人的説法,故事線是這樣的:
李貞秀指出,她1993年因婚姻來到台灣,1999年依法依法獲准在台灣定居、設立戶籍,
正式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同時註銷在中國湖南的戶籍,
所有程序都完全依照中華民國當時的法律執行。而2004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實施「單一戶籍制」,但在這之前,
她早就已經沒有中國戶籍,往來兩岸唯一證件只有台胞證。

sclee 2026-02-15 11:10 A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這個問題應該歸陸委會還是内政部? :laugh:
我覺得内政部應該踹共一下...

沒錯
內政部應該有她當年取得身份證時提交的所有資料文件
她有沒有在1999年提交大陸除戶籍證明?
一翻兩瞪眼

只有兩個可能性
一,她有除戶,這個問題馬上解決
二,她沒有,也就是當年沒查核除戶籍就給他身分證

其實在政治操作,明明可以簡單證明有或沒有的事
為何弄到如此複雜?

就像早前又被挖出來的論文門案
只要把教育部的教授升等資料公開,是如何升等的
有沒有論文?答案就馬上揭曉,何需封存不讓大家知道?


爭議點不在戶籍,而在國籍,國籍又涉及一邊一國的法理爭議

LDSKINGII 2026-02-15 11:37 AM

結果說人家說謊造假情勒沒事不用踹共一下?喔變要問內政部是吧 :laugh:

爭議點也不在國籍,都用兩岸條例怎會用國籍打迷糊仗呢,這事根本沒爭議,有爭議的是這政府

Hermit Crab 2026-02-15 01:49 PM

引用:
作者sclee
沒錯
內政部應該有她當年取得身份證時提交的所有資料文件
她有沒有在1999年提交大陸除戶籍證明?
一翻兩瞪眼

只有兩個可能性
一,她有除戶,這個問題馬上解決
二,她沒有,也就是當年沒查核除戶籍就給他身分證


其實在政治操作,明明可以簡單證明有或沒有的事
為何弄到如此複雜?

就像早前又被挖出來的論文門案
只要把教育部的教授升等資料公開,是如何升等的
有沒有論文?答案就馬上揭曉,何需封存不讓大家知道?


爭議點不在戶籍,而在國籍,國籍又涉及一邊一國的法理爭議


如果按照陸委會説的沒有完成手續,除了内政部還有中選會都有瀆職嫌疑。

michaelweng 2026-02-19 12:54 AM

引用:
作者sclee
常理來說,陸配嫁到台灣之初只能依親居留,經過審核及符合條件才獲發身份證
還沒確認前,法例沒規定,沒人會一嫁來台灣拿到居留證就馬上提早註銷大陸戶籍


大陸的戶政法規要求移居到台港澳, 即需除原戶籍
或許有些人沒做,可能有人拖著晚做, 可能有人提早做
在上個世紀尚未電腦化的鄉下, 什麼都有可能

但沒任何線索就覺得人家沒除籍,是沒道理的



引用:
作者sclee
現在問題是1999年不是已經有法例必需註銷大陸戶籍才能拿到身份證嗎?
如果她當年仍有大陸戶籍,她的中華民國身分證怎樣來的?


早年是沒有這種規定的,
畢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立法的時候是統一前的過度法規,
兩岸人民有交流,就需要有法規來處理
陸配的原戶籍根本不在台灣這邊的考慮範圍

所以在她1999年入台灣戶籍的時候,
原籍有沒有註銷完全不重要, 沒有規定, 也沒有人關心這種事

2004年修法, 兩案人民關係條例增9-1,
其實是不讓台灣人去領大陸身分證及護照,
立法理由也引用了, 大陸戶政法規要求陸配除籍, 我們也該要求單一戶籍

因為這修法, 連動了內政部的主管法規跟著修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要求陸配入籍定居時, 須限時補繳註銷原籍的公證書

但並沒有任何法規要求修法以前入籍的陸配需要補件
而且已經完成定居程序, 持身分證多年的 [原陸配-現今台灣人]
並沒有任意撤銷戶籍的理由

直到2023年武統亞亞事件,
陸委會突然對2004年之前入籍的1萬多名陸配發動攻勢
由內政部移民署, 要求補繳消原籍的公證書
怪罪她們拖延20年....

其實此舉完全沒有法源依據, 或者說是刻意曲解法律....
但......民不與官鬥, 這1萬多名 [原陸配-現今台灣人]也陸續補上了

Earstorm-5 2026-02-19 08:34 PM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凡事都有資料可以查的時候, 是非對錯就很清楚了.

moronNZ 2026-02-19 09:29 P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大陸的戶政法規要求移居到台港澳, 即需除原戶籍
或許有些人沒做,可能有人拖著晚做, 可能有人提早做
在上個世紀尚未電腦化的鄉下, 什麼都有可能

但沒任何線索就覺得人家沒除籍,是沒道理的





早年是沒有這種規定的,
畢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立法的時候是統一前的過度法規,
兩岸人民有交流,就需要有法規來處理
陸配的原戶籍根本不在台灣這邊的考慮範圍

所以在她1999年入台灣戶籍的時候,
原籍有沒有註銷完全不重要, 沒有規定, 也沒有人關心這種事

2004年修法, 兩案人民關係條例增9-1,
其實是不讓台灣人去領大陸身分證及護照,
立法理由也引用了, 大陸戶政法規要求陸配除籍, 我們也該要求單一戶籍

因為這修法, 連動了內政部的主管法規跟著修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要求陸配入籍定居時, 須限時補繳註銷原籍的公證書

但並沒有任何法規要...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6625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0001&flno=9-1


梁文傑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在2004年的修法,修法前已經拿到台灣身分的陸配,必須在6個月內繳回大陸除籍證明,否則就要去除台灣身分。
王鴻薇質疑,2004年的當時,要拿到身分證需8年,很多來了都已經20、30年,且很多都說繳過。梁文傑回應,按照法律條文,如果要嚴格執行,這些都沒有繳的,政府機關必須去除台灣身分。王直呼,「你們20、30年不執行法律。」梁回應,「所以現在清查,給大家時間回去拿。」



看是有寫進法條, 是有要追溯之前入籍....內文其實也是告訴有寫,是歷屆政府"瀆職"沒執行:think: :laugh:

還有6年入籍是馬政府修的,之前是8年。。。她是怎1993來, 1999就入籍,是有啥黑魔法 :laugh: 這就是一年少數名額可以依來台,有人就是有辦法整家搬過來 :laugh:

michaelweng 2026-02-19 10:38 PM

引用:
作者moronNZ
梁文傑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在2004年的修法,修法前已經拿到台灣身分的陸配,必須在6個月內繳回大陸除籍證明,否則就要去除台灣身分。
む略め
看是有寫進法條, 是有要追溯之前入籍....內文其實也是告訴有寫,是歷屆政府"瀆職"沒執行:think: :laugh:

其實法規沒有這樣寫,
只有規範台灣人如果修法前取得大陸戶籍需要6個月之內註銷

如果有這法規, 請你列出來, 他說的法規根本就沒那樣寫

更有趣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的[修法理由]
明明就寫著,
陸配移居台灣都被大陸強制註銷戶籍, 所以我們也跟進單一戶籍
現在拿這條法規說原陸配有大陸戶籍, 這不是搞笑嗎?

已經成為台灣人的[前陸配], 如果沒有再去取得大陸戶籍或護照,
所有的相關法規都沒有規範
所以說2023年對一萬多名[原陸配]出手, 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
要嘛就是曲解法律硬說她們是擁有大陸戶籍的台灣人

引用:
作者moronNZ
還有6年入籍是馬政府修的,之前是8年。。。她是怎1993來, 1999就入籍,是有啥黑魔法 :laugh:


沒有黑魔法,原因很簡單就是懷孕生子了

原規定不是固定8年, 而是三階段2+4+2
第一個階段若婚姻生子可直接縮短到300天
也就最快不到7年即可
而1993到1999, 共7年

兩岸婚姻流程都是先在大陸結婚,
多久之後回台登記不一定,
很多夫妻在回台登記前就已經懷孕或生產了, 這種例子很多

================================
另外關於8年改成6年, 其實是取消了第一階段[探親]
原先政策把陸配當賊看, 當年兩岸收入差幾百倍, 怕假結婚
不讓陸配申請依親, 需先探親2年,若夫妻倆生了小孩才可跳過探親

這種規定與承認兩岸婚姻是矛盾的, 是不合理的
早晚會取消, 回歸正常, 像其他國家外配一樣只有2階段 依親+永居
不能因為取消了就說是舔中, 這是斷章取義的認知作戰

還有, 外配歸化其實是3+1年, 兩階段的時間都比陸配短,
但第2階段會因為住台灣日子少, 延長到最多5年
一直住台灣4年就能歸化, 常常住國外最晚8年

老是說陸配比外配8年快... 一樣是斷章取義的認知作戰
引用:
作者moronNZ
這就是一年少數名額可以依來台,有人就是有辦法整家搬過來

整家搬過來的, 只有政府專案處理, 當年因戰爭而滯陸的家庭
我不知道還有什麼黑魔法, 如果有請你舉例

Earstorm-5 2026-02-19 11:59 PM

這幾年的作法, 有違法, 早就會拿出來講了, 而不是變成口水戰.
所以看到變成口水戰, 而不是直接撤銷資格, 就知道問題在哪了.

溫文儒雅, 或者軟弱的馬時代早就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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