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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師大女足遭逼「不抽血就退學」! 教練周台英靠「人體研究」爽領1200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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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撤銷教練證
教師證要不要順便(如果有的話) |
掌握學分 就以為自己太上皇了
還會嗆人 就一堆 道德無底線的垃圾 |
引用:
看人體研究法的罰則,好像只有罰款跟終止研究而已, 只能從強迫抽血跟挪用受試費用這部分,看有沒有涉及強制罪或侵佔罪。 人體研究法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或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同意。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審查通過之研究未為必要之監督。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研究材料提供國外使用。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提供資料。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洩露因業務知悉研究對象之秘密或與研究對象有關之資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20176&flno=24 |
違法的項目可多了,怎麼可能只有人體研究法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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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少說一個恐嚇罪了... 這個基本成立:不捐血就扣學分.... 學生怕就是沒學分,沒學分就要花錢補修。 喔喔喔! 上次製圖檢察官長相都能被G鴨了,我想那些製仗的檢察官,應該不會放過這個老師吧! |
引用:
這要看有沒有保留證據。 |
引用:
弄錯了喔!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恐嚇他人,使對方產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傷害罪,是指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都已經有手臂黑青,針孔.....已經升級到實質傷害 |
雷聲大 雨點小 立意良善 法不責眾 謝謝指教 一切照舊 如再追問 境外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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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都錯了, 現在似乎都是看有沒有人要去辦.
有要辦, 什麼事都可以. 沒有要辦, 就如同這情況. |
據說這項研究計畫題目是:
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 很好奇這類研究就可以申請二千七百萬經費? 不能理解,跟醫學上有關嗎? 為什麼要抽血? 還抽這麼多次? 又不是在測試運動員對藥物反應? 經費誰批的?教育部嗎? 是否需要全面檢討國科會多年來的研究計畫,到底在研究什麼? 研究結果有沒有實質價值? 還是只為了申請經費?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3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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