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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掉漆!違法驅逐西班牙10億詐欺犯 移民署官員將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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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漆!違法驅逐西班牙10億詐欺犯 移民署官員將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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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緝犯
有啥人身自由 更不是台灣法律保障的公民 |
逃逸移工直接抓去關、然後強制驅逐出境
情節更嚴重吧?怎麼不見法官吭聲? 「逃跑外勞」犯了什麼罪? 是什麼樣的心態,讓台灣人用仿如奴隸主抓逃奴的規格,對付「無證」的移民勞工? https://www.cw.com.tw/article/5011718 事實上,外勞的「逃跑」行為並非犯罪。他們的「行方不明」,只不過違反了與雇主的民事契約(沒有按時上工履行雇傭契約)。至多是因為解約、簽證失效,而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中的行政規定(未經許可居留,未經許可工作)。即便被抓,最嚴重的法律效果也不過是罰鍰與驅逐出境。這樣的「違法」,強度上就類似亂丟垃圾、闖紅燈、欠錢沒還、未登記戶籍等行為。這些行為也是「違法」,但警察會四處捉拿闖紅燈的人嗎?會因某人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不一致,而對他施以過肩摔加上擒拿術嗎?會有任何警員被掛上「欠債終結者」的封號嗎? 相對於追緝犯罪,「抓外勞」是一種輕鬆、風險低,又容易達成的「業績」。沒身分的外勞別說惹事犯罪,就連工作、生活都躲躲藏藏。他們只期望多賺幾年錢,然後返國去過日子,哪有餘裕去惹禍鬧事?在這個前提下,就算被查獲,頂多繼續逃,或者是接受遣返的命運,絕對不會搏命反擊。電影裡移民華人幫派與美國警方駁火的場面,絕無發生之可能。加上他們既無台籍家人與雇主撐腰,又沒選票,更是台灣人當奴僕使用的低階勞工。 如果一個台灣勞工,在某個工作崗位上做了幾天,決定不幹了。他可以辭職不幹,不用告訴原雇主或警察機關之後的行蹤為何——頂多是繳納違約金。我們從來不會稱之為「逃跑本勞」。因為人民本來就有遷徙自由,即使債務約束也不能把人的腳綁起來。我們通常會加上「逃」字的用語,最常見的是「逃犯」與「逃兵」—而「監獄」與「兵役」都是本質上沒有自由的地方。 因此對外勞「扣護照」、禁止出門等限制行動自由的行動,在國外往往被當成「使人為奴」甚至「販運人口」的證據,在台灣卻像是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看著高姓員警「抓外勞」的報導,就好像在看美國蓄奴時期奴隸主抓逃奴一樣,令人毛骨悚然。 我們該問的是:來台打工的外勞,為何寧可過著「黑戶」的日子,在沒有健保、勞保,沒有勞動權利保障,還要成天躲避湊業績的「終結者」?什麼因素,讓他們「逃離」原來的雇主?建議「逃跑外勞終結者」們,好好去查察有多少雇主違法或不當剝削外勞,或許轉行當「蓄奴雇主終結者」,會更符合正義。(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引用:
他在臺灣期間,就受臺灣的法律保障。 至於他被通緝乙事,要看我國這邊有沒有簽訂相關司法相助條約。 有的話才能引渡,沒有的話,只能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看是否符合,將其遣返。 沒有符合的話,就應該讓人留下,並不得限制其自由。 我國是法治國家,不是中國。 |
簡單的來說就是 還沒把金雞母的錢榨光 怎麼可以放他走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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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官員 就按照規定做事
為何便宜行事... |
引用:
作者用如果一個台灣勞工.... 外勞就不是台灣勞工 他做了幾天決定不幹,工作居留的身分消失 理論上,應該通報然後回國 而不是躲起來去做黑工 人民本來就有遷徙自由,抱歉外勞非本國人 沒有戶籍何來受法律保障遷徙自由? |
引用:
小小的移民署官員,不可能自己決定這樣做 做事效率超快,不甩行政法院還在審理中 很大機會是上頭有交代下來 這次誰去扛這個責任? 國際通緝犯在台灣窩藏五年 對台灣的國際形象傷害很大 當然希望盡快把他送去 以免夜長夢多 |
台灣對於非法居留的人員真的應該認真處理
不然發生什麼軍事衝突的時候 這些人都是可以被花錢利用的 :rolleyes: (那時候他們會很樂意被遣返 :laugh: ) |
嚴重失職,當然該處理檢討:
你看看新加坡:最近一堆類似範例 新加坡706億洗錢案史上最大 首名定罪被告判13個月 簡單的說,就算你洗乾淨的犯罪所得,從國外匯來到新加坡,一樣沒收充公,以財產不明,關個一兩年,在遣送到犯罪地的國家 達到以下效果: 1.跟國際說明有在防制犯罪 2.充實國庫收入(洗錢、犯罪地都不再新加坡,真的是穩賺不賠) :D 3.犯罪地的國家政府也能對民眾有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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