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ziel
將臺灣隊成立法人組織來運作似乎是部份隊友在想的一件事, 不過, 我研究過這是不可行的方式.
直接在這邊說明一下, 讓大家有比較全面的觀點, 免得以後還在常常想. 這不是怎麼作的問題
而是不能做 不該做的問題.
首先,成立的基金會需要合乎當地的管理辦法, 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所稱財團
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
業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其中第三條則明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內政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社會司)所主管係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業務。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之全
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不含不動
產、有價證券 ) ,直轄市、縣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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