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aaa88
我更正一下好了.....
原本以為他法條裡面有"得"免徵進口稅.....差這個字就差很多....沒想到政府難得這麼乾脆!!
那就是.....每次含運費三千以下...他課你稅是不合法的.....因為這不是裁量權...
第 二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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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過頭來變國稅局在追 "營業稅"
注意喔, 上面這條是只說 "免徵進口稅" 並沒有說免徵 "營業額"
而且, 如果是進口 "少量" 的菸酒, 還是要依法課酒稅跟菸品健康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