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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X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32
引用:
作者d61s
逾越法律,人人得以誅之(向網路警察檢舉)

未達違法程度,則由站長心證
所以就是不理不聽不看就好了,一個人悲哀到成天在網路論壇搞這種鳥事想引起注意,想想還蠻欠缺同情的

要是換成什麼小點點的

有些人說法又要不同了
 
舊 2015-08-20, 01:14 PM #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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