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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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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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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mochu
剛查一下,100重上更(三)72判決認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一定之監督施工義務之人,無論其所監督的對象為上游營造商或下游之承作包商、小工,均屬該建築工程之監工人...學說肯定之 (陳子平 刑各 195頁)

所謂違背建築術成規,即指違背...建築有關法令及契約、習慣上對公共安全應予注意之規定(99上易388判決)

至於刑法第193條監工人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發生的期間,建築物營造時已經存在即可。而非事後建築物倒蹋致人受傷,始有「致生公共危險」。建築物倒蹋致人受傷乃實害的發生,並非具體危險的發生。(陳子平 刑各 196頁)

看來你是對的,並非一定要既成犯才適用

不過一樣抓不到大的,而且只要監工不知情這條還是不成立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eywords=&kname=
舊 2016-07-14, 12:36 PM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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