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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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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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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務人員居然不懂得應用文的差異嗎?

尊重就等於:雖然對於作法不滿意,但法律給予權責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執行上沒有違法情事。
所以只能對於"處罰"不合乎比例原則表達意見。

但有意見不表示有違法。
這就跟恐龍法官老是輕判一樣,那是他的權責,即便大部分民眾不能認同。

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基於"尊重"修正處罰的輕重,但修正多少依舊是主管機關權責。
舊 2016-08-13, 03:25 PM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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