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身為公務人員居然不懂得應用文的差異嗎?
尊重就等於:雖然對於作法不滿意,但法律給予權責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執行上沒有違法情事。
所以只能對於"處罰"不合乎比例原則表達意見。
但有意見不表示有違法。
這就跟恐龍法官老是輕判一樣,那是他的權責,即便大部分民眾不能認同。
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基於"尊重"修正處罰的輕重,但修正多少依舊是主管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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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就等於:雖然對於作法不滿意,但法律給予權責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執行上沒有違法情事。市府沒有違法,但是你這樣幹我不攔你,出事自行負責。
主管機關沒有違法,是這樣嗎?就算是,主管機關自已的權責造成的後果當然就是要負責。為什麼要負責,就是遠雄也沒有違法呀。是你主管機關自已說違法的呀。那違什麼法?有違法不上法院告?會贏?確定違法,告個十年建 物 還 是你市府的啊,再說再告十年你還是要買回呀,而且本來買回就是按原價鑑價買回,怎麼會是用補償的價格買回?
你市府不告,你要拿什麼有的沒的來說嘴,那現在不就是監院認證的因人設事了嗎?
再說,法院有說大雄違法違約嗎?沒有呀…法院只說要部份復工,意思就是也只有部份停工啊…
公安那裡有問是?七大標準在那裡?台建中心你不選?私設廉委會又是那一招?
工安有等於公安嗎?
片面終止合約片 面更改合約的又是那一方?還是市府呀。
市府自已草包怪得了別人?
明明有利於自已的政策搞到不利於自已。我一開始就說了,這個建案市府是獲利者…
大雄這一步沒走好,七月八日的市府自已從解約變成終止合約…有問題的是那一個人?相信大家應該已經看得很明白了。
白色力量? 白 目 的 量 … 還有一個軍冤不力的洪慈庸…另有一個詐騙加貨貿不利的黃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