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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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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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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的問題原來有後續發展了.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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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24000568-260107

遠雄發言人楊舜欽表示,依據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法相關內容,並無都發局所要求的需要起、承、監造人用印,遠雄營造已依照法規,由承造人及技師簽認,完全合於規定。

林洲民表示,遠雄截至目前提出的施工計畫書中,「防洪抽排水防洪計畫」、「屋頂鈦板工程計畫」、「損害維修計畫」及「防火披覆&防火漆(巨蛋棟+商場棟+影城棟)防災維護計畫」等4本,已核准通過,但缺監造人用印。

他並提到,遠雄公司代表昨在會議中甚至表示,「就工地安全的報備施工項目,不會委任建築師監造,只會要求遠雄營造廠的技師監造」,但都發局及與會的各技師公會代表均駁斥,因《建築法》第13條明定,監造人為監造建築師,與承造人施工的專任工程人員自主管理屬不同權責。

林洲民說,對遠雄堅持「監造人不必用印、由遠雄營造的技師會負責監造」的說法,市府不會接受,還是靜待遠雄團隊完成相關程序,才會准許報備進場施工。
舊 2016-08-25, 03:52 PM #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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