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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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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如果你有時間順序概念的話,就會知道下面這件事才是市府提出抗告的原因

"對此遠雄發言人楊舜欽回應,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遠雄會就有公安疑慮的工區、工項進行施工,但「依裁決,(施工計畫書)也不需要送交台北市政府」,更直言遠雄的施工計畫「也不用對市府報備或提交,因此根本不會有核不核准的問題」,因為就遠雄立場,遠雄是按照法院裁決結果施工,對市府僅會告知而已。"

倒是遠雄在市府抗告失敗後,又放棄一開始所謂不須審核的嘴砲,乖乖提出施工計畫給市府審核,這你又怎麼看?

是嗎?

根據北市府發言人的說法
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說明,由於遠雄明顯「曲解」裁定,律師團建議北市府循法律程序提出抗告。他強調,抗告並非要求法院撤銷原處分,更不是「贏或輸的概念」,而是藉此讓法院釐清原裁定所謂「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究竟其內涵為何,又如何能夠確定是屬於「避免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之原則」,同時也讓遠雄更清楚了解裁定書的真正意涵。

2016-08-03的新聞....
不知道是你說了算還是市府說了算啊??

要求釐清的事項才是抗告原因

法院回復也是依據抗告的事項回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裁定並無違誤,具體復工項目不是法院該決定的,今駁回抗告案確定。」

不然你是說法院答非所問嗎?還是市府抗告原因寫的不明不白?
舊 2016-09-15, 09:35 AM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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