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reeStorm
就已經說了...."要求釐清的事項才是抗告原因"...(攤手~~我二篇都講了同一句,先聲明一下,以免疑似跳針...)
抗告也告了,被駁回也被駁回了。
其實法院根本不會管那些事,「具體復工項目不是法院該決定的」,都說的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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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同一篇新聞的前面你怎麼忘了看"呀,還是只有你引的部分文是台北市說法,我引同一篇的部分是我自己說的?
要求釐清的事項是抗告的理由才對;而產生抗告的原因是單方面認為工安部分復工無須審核,而另一方不服
抗告也告了,被駁回也被駁回了。
當初宣稱"毋需提出任何施工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工。"也乖乖送審計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