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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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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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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停止執行停工處分。

法院:全面停工不合乎比例原則,可針對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進行施工;但全面復工的聲請予以駁回。<意即 得部分復工>
(本來不就是可以作那些範圍?但本來申請部分復工要提施工計劃書送審。)

建商:法院說可以復工,所以不用送審。

市府:該裁定未明確指出哪些項目可復工,提起抗告。

法院:具體復工項目不是法院該決定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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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如早前某篇所說(請自己爬文)...
復工項目依程序應報請政府主管機關,但建商的如意算盤不是這樣打...

簡言之,建商提請這項不該提的訴訟就只是為了跳過簽約業主一直出面干預...
但建商忘了,他的業主管著他的主管機關...

建商整份裁決書只要兩個字:復工。
而法院雖有裁決說可以復工,卻沒有明文指示哪些可以復工。

所以市府也跟建商玩了同樣的手法...
市府要的字比較多:不是法院該決定。

既然准你復工的說不是他要決定,那是誰能作決定?

依照建商的見解:我出錢我決定。
按照市府的見解:主管機關依施工計畫書作決定。

啊不就又在各說各話鬼打牆?
舊 2016-09-15, 08:06 PM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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