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所以我才說"同一篇新聞的前面你怎麼忘了看"呀,還是只有你引的部分文是台北市說法,我引同一篇的部分是我自己說的?
要求釐清的事項是抗告的理由才對;而產生抗告的原因是單方面認為工安部分復工無須審核,而另一方不服
抗告也告了,被駁回也被駁回了。
當初宣稱"毋需提出任何施工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工。"也乖乖送審計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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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理由/原因分開來談的邏輯,那我也可以說因為大雄開會時,市府認為其酒精濃度過高,市府不爽很久了,所以抗告
依時間順序來看,那我也可以覺得這才是產生抗告遠因...
照你這種說法,那原因百百種啦...
很多事情,早在第一封回文時就講的很明白了
抗告有提出事項,法院也是依提出的事項說明,結果就是被駁回,要談抗告這件事就是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