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US
如果被法院認定全面停工有公安問題, 就表示當初市府不該忽視公安要求全面停工
至少該做的事情是僅停止商場等附屬建設, 讓包商至少還可以去施工補強結構, 也不用沒事做空耗時間人力
當初市府也自打嘴巴, 全面停工後又以公安為名讓遠雄去補大底.
這樣你搞懂自己支持的市府是忽視公安的角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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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後"監、承造人其仍應負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
市府停工後可從沒阻擋過遠雄提出工地安全的施工計畫,反而是多次要求遠雄要負起工地的安全責任
還是你有獨家的有提工地安全施工計畫被否決掉的新聞
引用:
作者MUS
很簡單, 就是證明市府全面停工是錯誤而已.
工地安全從停工就要求大雄做 = 證明全面停工是錯誤
當初市府又以大底補強而讓大雄
所以我的問題是, 如果當初本來不用全面停工的話, 至少包商還有事可做.
全面停工後包商求償, 必然大雄會要求市府要負擔相對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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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從停工就要求大雄做 = 證明全面停工是錯誤"全面停工有停掉工地安全的責任嗎?有阻止工地安全的施工嗎?
工程進度可以跟工地安全維護畫上等號嗎?不付錢給包商進行工地安全維護的,不正是最近才提出計畫審核準備進場進行安全施工的遠雄嗎?
這段期間,工地還是在全面停工的行政處分下
停工處分,不代表改善或是維護措施就通通不能進場,否則下面這則新聞就不必搶修,學學遠雄放爛就好了
http://www.nownews.com/n/2015/10/25/185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