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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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全面停工是指:安全有關之施工仍需要報請核准?還是連報請都不能核准?
這才是這個案件最詭異的地方。
如全面停工的定義是:全部都不能作,就連與安全有關的都不能作,那麼應該要提訴訟。
但現在是:與安全有關的要提施工計畫書核可後才能作。
所以全面停工的定義是:全部都不能作,與安全有關的要提施工計畫書核可後才能作。
那麼全面停工的處分並沒有被法院裁定違法,且全面復工遭到駁回。
法院的裁定正是建商原本該作的事,但建商就不是這樣想。
因為當時建商的見解是"有關安全部分可以施作且不需報請核准"才不叫作全面停工。
對於政府機關處置有異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該法規有異議,該提的不是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的裁決就只是"含糊的提醒雙方",沒有作出任何改變現狀的裁決。
就結果來說,早就可以預料,但建商就只想得到兩個字,所以法院也很配合的給了...
然後被行政機關追問詳細項目,再說不是我該作決定,不要再來問我...
整個過程就像是學生跑去找校長申訴老師改考卷給分不公平...
校長指示老師要按標準給分,然後學生卻以為校長的意思是可以自己打分數...
所以老師跑去追問校長要給幾分,校長卻回給分不是我該決定的。
這名學生真正該作的是找教育部修正給分標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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