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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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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FreeStorm
我使用的這個「這幾串」,意思是這一波,從我開始引你的言開始的這一波
我想,大家都on the same page吧,這種東西不用特別強調吧
提出唯一討論到的變數的原因是因為這一波就只講到這個啊,並不是我故意這麼做...

既然你說我沒誤解你的話
那麼你早先說的「引起抗告的原因」,和後續得到「被駁回的結果」
上述此情況,有達到市府早先抗告的動作想要的利益/目的/期望嗎?

做個結論吧...

我不就說過了嗎,這中間的變數分明就是遠雄多次前後不一的態度,不過你很明顯又在玩只有你引的算數,其他人說的都不算的遊戲

而我說過了"抗告也告了,被駁回也被駁回了。但是當初宣稱"毋需提出任何施工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工。"的也乖乖送審計畫了,這才是整件抗告的全貌",抗告不過是整個因為遠雄多次前後不一的態度而衍生的中間產物,市府沒有得到法院方面進一步的釐清,而是回到裁決書中兩造去解決,而這兩造解決的方式就是回到當初就應該要做的"提出施工計畫而後審核後進場施工"而已
舊 2016-09-16, 05:14 PM #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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