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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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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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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就知道你是那種只會把文件跟新聞的日期當作發生的實際日期的邏輯

我前面就說過了提出申請跟實際核文日期的差異
http://sports.gov.taipei/public/Att...42817582083.pdf
這篇前面也貼過,這是基隆港務局的同意函2012.01.04

裡面寫明北市府提出要求的時間是2011.12.29

更不要提北市府還要收到遠雄的函才有可能做出上述公文,所以時間點會更早,文書作業開始三個月就開始出現延誤所以只能算三個月後延誤開始出現的時間點嗎?三個月前不到的初始作業反正是起頭隨便交個稿就好了是吧

說到底,不看公文內容硬掰的不就是閣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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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講的是殺人前買刀,單純買刀固然不能當做是殺人

但實際上那就是預備殺人罪了(當然法庭上能不能證明是另外一回事)


廠廠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連延展110天的起因是啥都不知道的人

大概也不會知道土方事件是2011年的事情吧


沒人再跟你說土方清運計畫

都是在針對你說的土方事件

2012年4月才開始動工
2014年6月北市府同意變更土方運棄清運計畫
2015年5月20日,台北市政府勒令遠雄全面停工
後續遠雄以土方運棄條件變更申請展延仲裁,2015年6月23日第一次會議
2016年3月展延仲裁獲得110天展延
2016年12月北市府向台北地院請求撤銷仲裁,台北地院駁回市府請求

土方清運計畫 不等於 土方事件

繼續跳針吧


其實小小口誤沒啥事
可是你是拿來取笑別人
舊 2017-03-03, 04:34 PM #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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