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展,全面停工撤銷
不過
還是只能進行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
而且聽說兩邊還是都會上訴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159&action=view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 (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 外),核屬適法有據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一併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