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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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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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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人已經開始逃避現實到連監院跟法院都認證過大雄未照圖施工都不知道

監察院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p=1&msg_id=5670

1. 北市府都市發展局104年5月20日就遠雄巨蛋、遠雄營造公司與大林組營造公司未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圖說施工,其更改設計施工部分包括影城棟樓梯18座減少為6座(計減少12座)、商場棟樓梯16座減少為12座(計減少4座)、旅館棟樓梯由8座減為7座(計減少1座),總計減少樓梯17座等,為建築法第8條規定主要構造之變更,因其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依據建築法第58條規定而不准許該公司採建築法第39條但書所定非主要構造一次報驗方式辦理,於法尚無違誤之處。

行政法院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159&action=view
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囧t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舊 2017-09-10, 08:05 PM #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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