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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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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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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3/1314081
遠雄企業團發言人楊舜欽指出,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原本就是不存在的問題,「大巨蛋已經拿到建照,並通過建築中心性能審查,建築師簽證,市府也早已抽查,營建署針對此案也已發函解釋不適用97、127條。」

好奇怪
http://i.imgur.com/owOKwyp.jpg
查旨揭案件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未申請免適用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是旨揭案件之安全梯應符合設計施工篇第97條規定.

看來第97條肯定內政部跟楊大發言人講的不一樣

另外,雖然大巨蛋用途為體育館(場),並未包含演唱會及演藝堂,所以目前(用於體育館.商場.餐飲.健身.博物館這幾項C棟建照列出的用途)免用第127條,但是未來要用於演唱會及演藝堂用途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也有相關規定

六、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建築(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這麼看下來,有閱讀障礙的應該是楊大發言人跟其信徒吧
舊 2018-03-21, 02:34 PM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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