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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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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跳針王不提牠的127聞香條款規則就像柯屁現也不再提五大避案,都絕口不提

引用:
作者跳針王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E04400FCA57B1B1
近日有關平面媒體報導大巨蛋因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未來恐無法開演唱會一案,由於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場),並未包含演唱會及演藝堂用途,如日後有演唱會使用之需求,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檢討或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性能審查排除。
都發局表示,按照遠雄送本府核可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體育活動佔59.1%,意即未來將有40.9%作為其他活動如集會、演唱會等之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規定,作為該等用途使用其地下層觀眾席應位於地面下7公尺以內,本案體育館棟觀眾席主層位於基地地面以下10.5公尺,不符合第127條規定。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建...v設計施工編.htm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其實看完第127條以後是有個折衷方式啦

那就是不符合法規的樓層不要設觀眾席就好

舞台架高高,大家坐在合格的看台樓層上遠望就好


果然開口就是鬼打牆的跳針王
 
舊 2018-03-21, 07:35 PM #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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