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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大將軍已經語無倫次的到連新的設計變更案件送件時間關係到適用何時的法律(還有法律是誰改的)都搞不清楚了

結果只剩下塞些"你家的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還是真的。這可是你自已自已親口承認塞別人的話。"這種只有大將軍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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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是雄粉死抱不放的過時新聞

"否則,柯市府以未經議會同意的經費進行安檢,所得出的7項公安標準,可能不具合法性,也恐成為日後北市府與遠雄在法庭攻防上的一大弱點,印證了「基礎不牢,地動山搖」這句話。"

雄粉大概不知道,新的設計案現在已經讓台建審完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其他幾項已經進入都審程序,雖然遠雄嘴上說不要而撤案幾次,但是每次都回到繼續送件的老路上

然後遠粉的法庭上攻防到哪去了,市議員杯葛以後送監察院的攻防結果監委根本沒提下文是真的

"合議制的都審委員絕對有理由「不採納」,遠雄當然能意料到委員採用的機會遠大於不採用"
前面我就問過了,都審委員不採納在哪裡

"北市府提出於法有據的證據,也僅是內政部營建署2度函示北市府「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自行核處」4個字,明顯將球丟回北市府,並沒有正面給予7項標準的準確法源解釋。"

雄粉很方便的漏掉營建署其實在回函中說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法條都列出來了,還要硬裝看不到

"讓人不禁懷疑這7項標準的適法性是不是真如北市府所說的「站得住腳」,還是會反倒成為北市府與遠雄日後在法庭對峙時的絆腳石。"
雄粉先擔心一下遠雄為何沒上法庭攻防,而是送件台建審1.4.7,然後又進入送都審的程序吧


柯粉已經語無倫次的到連新的法律關係到適用何時的設計變更案件發生時間
(事情是誰惹的)都搞不清楚了

引用:
作者跳針王
結果險剩下塞些"你家的法規初一十五不一樣,還是真的。這可是你自已自已親口承認塞別人的話。"這種只有跳針王說過的話

雄粉大概不知道,新的設計案現在已經讓台建審完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其他幾項已經進入都審程序,雖然遠雄嘴上說不要而撤案幾次,但是每次都回到繼續送件的老路上


ans:你大概不知道,這樣是要撒消建照的。那等於承認了當初通過的法規是合法的。只是現在是用新法規而以。
那麼,遠雄向市府求償370億成本及柯市長自已親口說的900億可預見的獲利是合理的。

引用:
作者跳針王
然後遠粉的法庭上攻防到哪去了,市議員杯葛以後送監察院的攻防結果監委根本沒提下文是真的


ans:這是因為,柯市長知道這樣搞下去,自已先賠光,又淮予續建,當然沒下文了。

引用:
作者跳針王
"合議制的都審委員絕對有理由「不採納」,遠雄當然能意料到委員採用的機會遠大於不採用"
前面我就問過了,都審委員不採納在哪裡

"北市府提出於法有據的證據,也僅是內政部營建署2度函示北市府「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自行核處」4個字,明顯將球丟回北市府,並沒有正面給予7項標準的準確法源解釋。"


ans:合議制的都審委員絕對有理由「不採納」,遠雄當然能意料到委員採用的機會遠大於不採用,這是對的,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市府自已得承擔不續建的成本。這意思是,營建署已經告訴市府不會替都審委員背書。

不背書的原因是:
1.標準是一致的,因此法規也得一致。
2.建物的所有人,只需要符合得到建照的法規繼續執行便可。而新的公安標準是並不是一個「標準」而是市府、都審委員及市長自已對建物新增的使用需要,因此,整件事情的成本及新需要的花費必需算在市府的頭上。

以上兩點就已經證明了,遠雄並沒有任何問題。有問題的是府方。

引用:
作者跳針王
雄粉很方便的漏掉營建署其實在回函中說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法條都列出來了,還要硬裝看不到
"讓人不禁懷疑這7項標準的適法性是不是真如北市府所說的「站得住腳」,還是會反倒成為北市府與遠雄日後在法庭對峙時的絆腳石。"
雄粉先擔心一下遠雄為何沒上法庭攻防,而是送件台建審1.4.7,然後又進入送都審的程序吧


ans:柯粉很方便的𣼣掉建照核發的日期,及七項標準提出的日期及適法性。

你有看過那一個二十年前的建案,能夠符合二十年後的公安法規的嗎?
不禁讓人懷疑這是否反倒成為遠雄與北市府日後在法庭對峙時的墊腳石。

另外,為何遠雄要重新送件,那是因為,遠雄的目地是蓋好就收,對於是370億或是900億,只要擇一取得便可。當然可以繼續經營也是一種辦法。
舊 2019-02-10, 02:41 PM #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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