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惟經被
告於104年5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有81處主要構造與變
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遂以104年5月20日
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號裁
處書(以下簡稱第10462820901號函、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二者
合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
停工是因為遠雄不按圖施工
可不是遠雄102年的圖說不合新的安規哦,是遠雄自己放棄102年的圖說,寧可送新的變更案讓台建審完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然後進都審也開好幾次會了
大將軍的抹黑果然時間軸跟事實都對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