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大巨蛋用地取得直到1998年換市長前都沒有成功
而投招標都是2003年後的事情了,在此之前遠雄跟大巨蛋根本沒關係
大將軍說得要沒錯那只有可能發生在異世界
更不要說2004年5月,遠雄企業團大都市建設與日本竹中工務店等協力廠商獲選臺北市政府甄審委員會議選為BOT案最優申請人
而簽約典禮是在2006年10月,當時竹中早就被遠雄踢掉,大巨蛋也早就跟2004年獲選的時候長得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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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巨蛋的選址,不是大雄能指示。光選址這件事,政府就花了十多年。
2.議約及簽約興建後,大雄的變更,是當初府方無法預料的。
3.議約的過程怎麼談的不清楚,簽約跟提案競圖的時候不樣,非常正常,不然你議約做什麼?
引用:
作者麵疙瘩
不管事怎樣修正 絕對沒有甚麼叫做 建商愛怎樣蓋就怎樣蓋的規則
除了a大認為 大熊可以等請使用執照時再一併送審
在此之前被停工 政府要賠錢 (我還真沒看過哪個建管相關公務員會認為政府要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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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建商愛怎麼蓋就能怎麼蓋,我認為主導者是大雄。當然是以主導者及興建者為主啊。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最近他被我點出他的千億讓他下不了台。 用詞都非常誇張
其實一開始就說了,沒有甚麼千億賠償的問題,所以大雄才乖乖地送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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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同意。
未審先判,先斬後奏,是否是有疑慮的?
大雄本來期待的就是,府方不當解約或是不當適用法條的情況,損害發生。
大雄送件的原因正是為了不論將來的結果如何,都要確保能取得使照。而且只要獲得變更,就能避開那些無意義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