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大雄走仲裁跟拿千億賠償金有何關係?
是你看法錯還是大雄的律師顧問團隊聰明?
現在就等市府怎麼面對莫明奇妙的停工。
七大公安又是以什麼為標準?
另一個問題是,七大公安為什麼要遵守?
而七大公安怎麼審?
若仲裁結果,遠雄勝利。但法院仍判這種神邏輯的判決。
你要遠雄怎麼執行?
再者,莫名奇妙的停工,不管之前還是之後,都可以取得應有的損害賠償。
這要看的是沒解約下,到底損害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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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存在的假設「若仲裁結果遠雄勝利」
去挑戰已經存在的法院判決結果
你搞錯兩個重點
A大是公務員肯定知道你錯大了
我門前弄斧 代A大指正一番
仲裁判斷的效力,根據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
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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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季刊第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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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仲裁程序進行中之一事不再理問題
均依此解釋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樣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註一) 與確定力,並得經由法院裁定賦予其執行力(註二)。
所謂既判力,一般的定義係指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終局判決 後,在原判決當事人間不得復就同一事項、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請求提起訴 訟,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最終的決定。仲裁判斷如經合法程序 作成,既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則解釋上在仲裁判斷書送達當事人後, 應可認為仲裁判斷具有既判力。而確定力,又可分為形式的確定力與實質的 確定力二種。所謂形式的確定力,係指仲裁判斷作成後,一如確定判決般, 賦予其終局性的效力,在仲裁判斷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不得再對仲裁判 斷聲明不服,仲裁庭也不得撤回或變更其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而實質的確定 力,則係指仲裁判斷作成並送達當事人之後,即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仲裁 判斷作為當事人間事實與法律爭議的最後結論,不得復就仲裁判斷之內容為 相反地主張,或另行提起他項救濟(包括再行訴訟或再行仲裁)。如當事人 就仲裁判斷之內容再行提起訴訟時,應認為訴訟欠缺訴之利益,而予以駁回 (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