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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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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拿不存在的假設「若仲裁結果遠雄勝利」
去挑戰已經存在的法院判決結果
你搞錯兩個重點

A大是公務員肯定知道你錯大了

我門前弄斧 代A大指正一番



仲裁判斷的效力,根據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
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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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季刊第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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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仲裁程序進行中之一事不再理問題
均依此解釋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樣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註一) 與確定力,並得經由法院裁定賦予其執行力(註二)。
所謂既判力,一般的定義係指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終局判決 後,在原判決當事人間不得復就同一事項、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請求提起訴 訟,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最終的決定。仲裁判斷如經合法程序 作成,既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則解釋上在仲裁判斷書送達當事人後, 應可認為仲裁判斷具有既判力。而確...


如果是這樣,就算送了仲裁也會有同一效力,跟你去法院也是一樣。
但是,這還是沒有辦法逃避法院及監院的邏輯矛盾。

如果市府有這個權利,合法停工。那麼現在市府得向大家解釋,為什麼市府要簽一個權利下放的合約?而且還要阻止合約履行?

你大概忘記了,這個合約是BOT合約,不是募資集資的投資合約。這已經夠成民法損害賠償。
如果是募資集資的合約,如果違法,那當然就是老鼠會。
問題是,這是BOT合約,只要釋憲,就能推翻。
國賠已經到手了。因為對遠雄而言,只要你合約繼續有效,我就得要求釋憲。因為所有的合法程序都已經走盡。這所有的地上物的所有權利都是屬於遠雄所有。

你跳針王你還玩嗎?

咱們就提一下,大清帝國的喪權辱國的條約,不平等條約一樣是條約。一直到了1997年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才得以收回。而且是收回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今天如果遠雄因此而損失了不少,那將來就有別人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如果這個釋憲膽敢向你這樣詮釋,那麼之後的問題只會更大。

反而是這位老手,就如你所說的,應當先交付仲裁嗎?一但交付仲裁,那就是遠雄被搓湯圓的時候。
正確的做法就是去法院,因為唯有如此才得以聲請釋憲。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府方仍有其他動作,那便是市府違法。
或許,在這件事上,我也有我判斷上的失誤。
但我相信,遠雄不管有沒有聽我說,我認為這個決定遠雄自已也心知肚明。
不管是做了對的決定還是錯的決定,遠雄的國賠已經到手。
你在還沒讓遠雄進入變更程序,就停工,這問題更大。
舊 2019-03-27, 03:50 PM #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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