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沒問題
如果是這樣,就算送了仲裁也會有同一效力,跟你去法院也是一樣。
但是,這還是沒有辦法逃避法院及監院的邏輯矛盾。
如果市府有這個權利,合法停工。那麼現在市府得向大家解釋,為什麼市府要簽一個權利下放的合約?而且還要阻止合約履行?
你大概忘記了,這個合約是BOT合約,不是募資集資的投資合約。這已經夠成民法損害賠償。
如果是募資集資的合約,如果違法,那當然就是老鼠會。
問題是,這是BOT合約,只要釋憲,就能推翻。
國賠已經到手了。因為對遠雄而言,只要你合約繼續有效,我就得要求釋憲。因為所有的合法程序都已經走盡。這所有的地上物的所有權利都是屬於遠雄所有。
你跳針王你還玩嗎?
咱們就提一下,大清帝國的喪權辱國的條約,不平等條約一樣是條約。一直到了1997年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才得以收回。而且是收回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今天如果遠雄因此而損失了不少,那將來就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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