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沒問題
你的權利是合法的,但你的制度告訴你是不合法的。
你是醫生,你有權拒絕看診,但醫院不能拒絕已掛號的病人。
醫生你有什麼問題,是你自已跟醫院的事。
醫生的拒絕跟病人有什麼關係?
病人是向醫院掛號,不是向醫生求診。
醫院說,這是病人跟醫生的事,跟醫院沒關係,那病人是向誰掛號?
而病人跟醫生之間的事,醫生要自行核處,沒人說不可以,那問題來了,到底是醫院該負責還是醫生該負責?還是病人不該掛號?現在出了事,請問?是醫生不負責?還是醫院不善後?而醫生要自行核處,醫院當然只好把責任丟給醫生,但是,現在醫生不負責,病人還是只能找醫院。
申請變更也是本來就當為的事,就算只有一處圖說不合,也會被停工,申請變更自然是應該的。
這只是要不要就102年還是現在的圖說變更而以。
然而,這個停工處份有沒有合適我都覺得有疑慮。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自行核處上。
你要設七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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