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金魚腦呀
在「停止執行停工處分」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7月裁定,大巨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問題,將威脅周遭與民眾安全,為維護安全跟防範危險,在應施作的範圍內,停工處分可停止執行。北市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底駁回確定。
這段有沒有看懂
停工範圍不包含建物安全維護部份,那時北市府看來有管那63條嗎 ?
颱風要來,北市府受與論施壓,就搬出63條通通是遠雄的責任
然後高等法院七月認同因維護安全應該復工的部份,北市府可是抗告到底
那時的北市府有管63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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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市府就提出了"會中並明訂承造人、監造人若認有其他影響安全之施工項目,可於下週一會議提出繼續討論。"
這不就是市府有照建築法63條留下可以進行安全維護的討論機制嗎?自稱公務員的金魚腦啊
你可以繼續假裝看不到啊
原本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有問題市府當然可以提出抗告
實際上市府上訴而最高院也同意市府的看法"二審最高行政法院30日做出逆轉判決,認為一審撤銷部分為「訴外裁判」,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台北市府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