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5-22市府就提出了"會中並明訂承造人、監造人若認有其他影響安全之施工項目,可於下週一會議提出繼續討論。"
這不就是市府有照建築法63條留下可以進行安全維護的討論機制嗎?自稱公務員的金魚腦啊
你可以繼續假裝看不到啊
原本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有問題市府當然可以提出抗告
實際上市府上訴而最高院也同意市府的看法"二審最高行政法院30日做出逆轉判決,認為一審撤銷部分為「訴外裁判」,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台北市府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