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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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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104-05-22市府就提出了"會中並明訂承造人、監造人若認有其他影響安全之施工項目,可於下週一會議提出繼續討論。"

這不就是市府有照建築法63條留下可以進行安全維護的討論機制嗎?自稱公務員的金魚腦啊

你可以繼續假裝看不到啊

原本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有問題市府當然可以提出抗告

實際上市府上訴而最高院也同意市府的看法"二審最高行政法院30日做出逆轉判決,認為一審撤銷部分為「訴外裁判」,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台北市府勝訴確定。"



金魚腦呀,最高法院的判決你真的有看懂嗎 ?
廢棄,是63條部份原本遠雄就有權和義務做,不需北高院再做判決

而所謂的63條可施作區域,105年雙方根本爭個沒完
才衍生105年7月北高院裁定可復工、而又同年8月北市府抗告又被駁回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300323.aspx

而最高院又認為建物維護根本不需法院判決就能做
亦不屬北市府停工範圍
那又何需向北市府提出討論同意才能做 ?
舊 2019-05-02, 06:15 AM #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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