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麵疙瘩
工地安全的維護本來就是遠雄的義務(不是權利)!
而且不能移轉給所謂的市府或是第三人
市府是監督的主管機關單位! 營造商維護工地安全需在主管機關的監理下執行!
就說外行是一種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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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又是遠雄的義務而不是遠雄的權利。
那金魚腦堅持的停工處份及市府的全面停工令,遠雄應如何進場執行?
這個義務當然不能轉移。但是不能進場執行的問題是市府造成的。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建築法第 93 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
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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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提,遠雄沒有這樣的權利,沒有權利怎麼會有義務呢?
再提一件事,法條寫的很清楚,不得擅自復工,已經清楚說了,不得擅自復工,而不是不得進場維護。進場維護一事,是遠雄的權利還是義務呢?
兩隻金魚腦網內互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