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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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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麵疙瘩
被你這種人講到

最高院的法官判決有問題!
高院的主判決也認定停工合法肯定也不行
遠雄的律師團 不行!
咱這批先見之明的鄉民也是錯的!
全天下的人除了你們都是錯的 <= 當然是錯的,市府是主管機關,而非刑行機關。
老趙今天會搞出這樣大的問題不能收拾就是有那麼一小批人 <= 是的,您說的不正是金魚腦的跳針王嗎?
不斷慫恿著老趙 跟主管機關對幹!

律師費給了 判決輸了!
那就上訴 繼續輸
輸到定讞了,你們又開始亂搞甚麼申請釋憲!
先別說釋憲能不能成案,就算成案了又輸了
肯定大法官的判決也有問題! <=是的,這不就是台灣有名的司法不公正嗎?現在小英不是說要司法改革嗎?
那就是申請國際法庭嗎?
還是宇宙巡迴法院的審理?!

老趙阿老趙! 一堆人早八百年就告訴你,這事不會有好的結果。
你非要聽這群外行在外行的人講的話。
連 義務 都能自行翻譯成 權利! <=連權利都能翻譯成義務,你這是那門的內行?瀆職罪您是沒有聽過嗎?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瀆職罪太多了,貼不完啊。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有本事您讓老趙上電視說 大巨蛋公安施作補強是遠雄的權利。


有本事,你就解約,去問一下金魚腦的跳針王會怎麼說。
合約怎麼簽,就當怎麼走。

現在是市府自已事後要追權利金,而不是遠雄違法,我說這個司法還想不通?如果遠雄不給權利金,那請問一下,是誰不解約呢?
市府要的也是變更而以啊。那遠雄若說要解約,那之後的任何費用當然都算在市府的頭上啦。現在的價錢可不是370億喔,更不可能是鑑價買回的價錢啊。

另外現在的問題在,市府要自行核處喔。而且,那個不知名的模擬軟體是怎麼來的,遠雄還沒有追究喔。
既然業主是遠雄,那來什麼道理市府說要怎麼蓋就怎麼蓋?

不然,那裡有需要再用來路不明的日本軟體?這不正是,自救會一直堅持102年的圖說是合法的嗎?
而且這件事,早在大巨蛋簽約的時候,建物主體就都已經明知,也確定了。
那來的公安有問題,這是拿現在的導彈去打古代的弓箭啊,您可也是愛說笑啊?您這回文不是一直在指著金魚腦跳針王說的嗎?
     
      
舊 2019-05-05, 05:31 AM #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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