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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沒問題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瀆職罪太多了,貼不完啊。



有本事,你就解約,去問一下金魚腦的跳針王會怎麼說。
合約怎麼簽,就當怎麼走。

現在是市府自已事後要追權利金,而不是遠雄違法,我說這個司法還想不通?如果遠雄不給權利金,那請問一下,是誰不解約呢?
市府要的也是變更而以啊。那遠雄若說要解約,那之後的任何費用當然都算在市府的頭上啦。現在的價錢可不是370億喔,更不可能是鑑價買回的價錢啊。

另外現在的問題在,市府要自行核處喔。而且,那個不知名的模擬軟體...


遠雄的約當初馬英九 的確簽的不錯

不然光現在遠雄輸的一屁股早就掛了
 
舊 2019-05-05, 09:50 AM #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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