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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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p4
在同性伴侶中,原本相關法案頂多只能說到簽手術同意書
同性伴侶要簽類似如「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必須是在伴侶清醒狀態下先行簽署
但如果是突發狀況,或是事先根本沒料到這點的怎麼辦?
同性爭取之一的權利就是希望把這部分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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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上面說的,無關自身的事因為補腦都要搞的雙方難看才爽
更何況安樂死和自身有關,又有違宗教和傳統的事,怎麼可能會順利
如果連自主權都沒拿到手,要談代理的事,那失敗是可預期的結果
別說親友,光是兄弟姐妹間只要有人冠上一頂不孝的帽子,還誰管的到預立醫療的事
其實人生在世最終目的只是求好死一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