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cpanadol
你怎麼判斷 "基本事實"?
難道市府講的才是?
如果主要結構位置, 大小, 高度.......有問題, 沒拆掉重建是不可能修正的,
那也沒有討論續建的必要, 顯然建築師講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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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法院已經定讞了
市府在法院上拿得出來"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的證據
遠雄拿不出來"主要結構等大部分設計早已在第二次建照變更(102/5/3)時被核定通過"的證據
遠雄都拿不出來了,呂欽文要怎麼說得對?
連基本事實都不顧,只會拿頭銜壓人,而且還是拿別人的頭銜壓人
這年頭拿個建築師的頭銜就想要把法院判決當作是"牠"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