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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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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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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panadol
你怎麼判斷 "基本事實"?
難道市府講的才是?

如果主要結構位置, 大小, 高度.......有問題, 沒拆掉重建是不可能修正的,
那也沒有討論續建的必要, 顯然建築師講的對

就說法院已經定讞了

市府在法院上拿得出來"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的證據

遠雄拿不出來"主要結構等大部分設計早已在第二次建照變更(102/5/3)時被核定通過"的證據

遠雄都拿不出來了,呂欽文要怎麼說得對?

連基本事實都不顧,只會拿頭銜壓人,而且還是拿別人的頭銜壓人

這年頭拿個建築師的頭銜就想要把法院判決當作是"牠"的意見
 
舊 2020-06-25, 08:01 PM #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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