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我不是說, 市府說的未必是"基本事實"
難道, 你都不覺得很奇怪, 市府為何堅持要拿變更前的圖,
為何不拿變更後的圖
|
因為
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
就代表了102年的變更圖就只有"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
所以市府是拿正確的圖在查驗
奇怪的是,遠雄.呂欽文.你都拿不出來核可變更主要構造的圖說,倒是堅持看不到市府拿出來的正確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