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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順手貼一下當初高等行政法院的部份判決重點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舊 2020-06-30, 05:39 PM #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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