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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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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麵疙瘩
為什麼是因為投標有投票的規範
什麼條件下可以單方面宣告流標
什麼情況下要申請仲裁排解對合約的歧見


你不是外行人嗎 怎你一副你知道該怎樣做的樣子

如當時台北市單方面宣告流標
大雄搞不好真的賺很大
你這個種把契約條文 視為無物

單憑你直覺辦事
會出問題的

台北有法規會委員 也有相關專長
同樣工程會也會審查合約內容


這個監委的意見, 參考看看
工程會要同意流標, 不怕找不到理由

得標後還要大幅變更設計的, 應該拒絕,
要不然大家都畫虎爛, 得標再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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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的背景源於,大巨蛋開發案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聲明退出後,遠雄集團欲變更協力廠商為HOK S+V+E公司,但北市府甄審會不同意。然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三次撤銷北市甄審會的「不同意變更」,最後北市府只得同意。糾正案中認為,公共工程委員會不尊重甄審會的專業決策判斷。

另外,由於原協力廠商退出,北市府同意遠雄集團「變更」計畫書內容。但監委指出,「體育館、附屬事業及停車場之空間機能與使用、交通計畫、施工計畫、財務計畫等全部項目,均作變更,等同重提投資計畫書。」此做法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因大巨蛋開發案採「最有利標」,以廠商提出的「投資計畫書」內容為審查標準,除非契約有但書或重大情事,否則不能在得標後重提投資計畫。

https://e-info.org.tw/node/49453
舊 2020-07-02, 06:07 PM #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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