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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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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chumowu
阿弟仔...我跟你說...
原處分不必撤銷...再另外做個處分不就OK了嗎,看你傻成這樣

處分有時不須書面,默示大雄施工不為反對的意思,也算是處分的一種
就像交警指揮交通,手勢也是一種處分

可黏哪chumowu,前面還裝模作樣的引篇你自己看不懂的文章,然後接下來就自爆你看不懂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110"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這也就是為何只要市府或是市議員抓到相關問題,市府就必須給出交代的原因,而不是如可黏哪的chumowu所幻想地默示就好
舊 2020-07-05, 11:31 PM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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